1、“.....以本办法为准商业银行总行不在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十条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第十条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第十条个人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第十条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十条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十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第十条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的......”。
2、“.....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第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以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的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第十条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字样......”。
3、“.....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机取款设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元人民币。第十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元人民币。第十条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第十条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第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律从其基本存款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第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银行卡业务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4、“.....第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以及其他有下列情形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的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第十条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第十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第章计息和收费标准第十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第十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
5、“.....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银行卡业务制度精选范文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第十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第十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现金。第十条单位人民币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是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卡面应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级法人名称统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卡除外等。第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适用本办法。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
6、“.....但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第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变动等情况。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第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配租期内,因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年以上超过庭廉租住房管理制度第条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第条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选择种配租方式。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房管局应当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并至少有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年以上含年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不含平方米家庭成员为人含人,不包括超计划生育人口以上,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上述条房管局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制度精选范文专户存储,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市房改办具体办理,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用于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使用廉租住房资金购置或者兴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社会捐助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归集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房管局城镇低收入家庭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并将结果予以公告。房管局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制度精选范文。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调整次。第十条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后每年调整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8、“.....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第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定比例的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助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条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期调整次。第十条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后每年调整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商业银行总行不在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十条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第十条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第十条个人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9、“.....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十条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十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第十条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第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以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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