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所在单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2、“.....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十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细则精选范文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3、“.....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第十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第章罚则第十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十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第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5、“.....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第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细则精选范文。第十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6、“.....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第十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
7、“.....承担设计任务的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第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第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例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8、“.....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细则精选范文。第十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9、“.....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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