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列席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人列席会议。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海事法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时,长提出,并获同意。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出席登记制度。出席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书面报告。第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第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第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议事细则精选范文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
2、“.....第章发言和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第次发言不超过分钟第次对同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分钟。事先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第十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第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第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
3、“.....第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举行日前,将会议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组员。常务委员会议事细则精选范文。第第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海事法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人列席会议。常条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综合为会议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由会议主持人在全体会议上宣读,会后由办公厅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4、“.....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长院长检察长因事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交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第十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十条表决议案需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常务委员会组员对表决议案可以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5、“.....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或者秘书条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综合为会议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由会议主持人在全体会议上宣读,会后由办公厅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第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章发言和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第次发言不超过分钟第次对同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分钟......”。
6、“.....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第章调查委员会第十条主任会议或者分之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第十条调查委员会由主常务委员会议事细则精选范文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事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议事细则精选范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章发言和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
7、“.....不超过分钟。事先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员提出的对议案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条列入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交付表决,交之日起施行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8、“.....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综合为会议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由会议主持人在全体会议上宣读,会后由办公厅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第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分钟。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人事任免案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第十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
9、“.....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第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人到会作报告。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依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评议工作报告,依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全常务委员会议事细则精选范文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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