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第章购买管理第十条申请购买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第十条申请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行检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第十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第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十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
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取得第类易制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第章购买管理第十条申请购买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第十条申请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
4、“.....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第十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5、“.....无须申请第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第类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第十条购买第类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十条经营单位销售第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年备查。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
6、“.....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7、“.....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第十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
8、“.....货值的倍不足万元的,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查第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条第十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律销毁。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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