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功绩的。第十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等功等功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定的物质奖励。第十条国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2、“.....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第十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第章职务任免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任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有下情形之的......”。
3、“.....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第十章回避第十条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4、“.....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第十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第十条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第十条挂职锻炼......”。
5、“.....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的,应当予以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6、“.....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至年。第十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第章考核第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十条对国家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7、“.....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第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第十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第十条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定职务......”。
8、“.....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第十章回避第十条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行政首长的职务第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章义务与权利第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
9、“.....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十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第十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至年。第十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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