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并予通报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违法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条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违法行为之,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3、“.....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第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章法律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4、“.....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家以上的民政局采购货物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5、“.....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十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致的,以开标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
6、“.....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条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违法行为之,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十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
7、“.....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民政局采购货物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第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8、“.....第十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第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9、“.....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第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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