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后答疑主要适用于民商事和行政案件,而刑事案件由于的结束,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诉讼关系也相应结束,平衡结构并未打破,当事人对法官的对抗也仅止于其内心的心理障碍而已。可是在以‚服判息诉‛为目的的判后答疑中,法官以‚说服者‛的身份出现,不合理地延伸了本该结束的诉讼关系,将原先作为裁判对象的当事人自动设立为对立面。在当事人方面,法官成为对自己不合理利益处分的维护者,当事人和法官的对抗关系因此就成为现实。司法实践中,答疑者对答疑事项的选择以‚说服当事人服判‛为标准,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能躲则躲,能避就避,能推就推,甚至采用误导的手段欺瞒当审判案件的法官只注重判案,不顾及息访。接访法官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处理申诉申请再审,导致了高比例重复上访缠诉缠访‛,判后答疑制度作为项改进处理群众初次来访的方法强化法官息访意识的新措施......”。
2、“.....各地实绩报道也均是以‚化解无限申诉‛‚涉诉信访明显下降‛‚缓解申诉难‛等多种形式出现,最高院试行该制度的动因被自动解读为判后答疑制度的根本目的。而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揭发批评建议‛的权利,诉讼法也赋予当事人对不服的判决进行上诉申诉的心判决中适用的是第条还是第条,有没有获判自己预期的甚至更短的刑期才是对其人生有重大影响的部分对于死者家属而言,赔偿数额和肇事者的刑期的对应关系是其最为看重的,而判决中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则不是重点。无论法官如何解释适用刑法第条是多么地正确量刑是如何地精准诉讼程序是多么地公正,都不可能帮助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死者家属完全接受‚条人命仅换来肇事者年徒刑‛的判决结果。可见,当事人是否服判的决定性因素,是对判决中利益调整和分配的满意度......”。
3、“.....但我国法官有其自身的优势,多数基层法官都在‚自己家乡所在地或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因此对当地的礼俗人情宗法等本土约俗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而这些完全可以成为法官用以化解当事人对判决的对立情绪的‚法律之外‛的有效手段,同时进步加强对法官的心理学方法的培训,也可以帮助法官掌握更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的技能和策略。专家主动介入的心理疏导机构设想以法院为基地,常设由心理学专家和法官组成的心理疏导机构。这里的心理学专家选择范围可以相当广泛,包括医疗机,不顾及息访。接访法官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处理申诉申请再审,导致了高比例重复上访缠诉缠访‛,判后答疑制度作为项改进处理群众初次来访的方法强化法官息访意识的新措施,被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实绩报道也均是以‚化解无限申诉‛‚涉诉信访明显下降‛‚缓解申诉难‛等多种形式出现......”。
4、“.....而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揭发批评建议‛的权利,诉讼法也赋予当事人对不服的判决进行上诉申诉的权利。判后答疑引入心理干属当事人纠缠地情绪发泄,应建议或直接转至心理专家进行疏导。答疑次数以次为宜,应有选择性和针对性。法官应综合考察个案案情和当事人的情绪特点,对于案情简单,牵涉利益不大,双方当事人情绪平和的案件,可进行被动式的应当事人要求进行答疑对于案件牵涉利益争执较大,社会影响深远,个别当事人情绪激动,对判决结果反应强烈的,承办法官应主动予以答疑,强化疏导工作。法官应加强心理学方法的学习和运用。尽管受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机制的限制,再加上心理学的博大精深,我国的法官不可能象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那样,集法官的对抗关系因此就成为现实。司法实践中,答疑者对答疑事项的选择以‚说服当事人服判‛为标准......”。
5、“.....能避就避,能推就推,甚至采用误导的手段欺瞒当事人。所谓的‚案结事了‛,‚了‛的并不是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之事,而是法院接访的‚麻烦事‛,这样的判后答疑所起的是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息诉息访这功利性目的和定位成为了判后答疑制度的‚硬伤‛,既损毁了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也限制了其功能发挥。笔者认为,与其匆忙将判后答疑引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如充分探究其真正的目的和正便是了解大致的法律条文,但对于犯罪数额情节轻重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在最终量刑中的作用不可能有准确深入的掌握。因此,相较民事和行政判决,刑事判决对于当事人更具有突袭性,更易产生心理问题。这样看来,方面,判后答疑制度以限制甚至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为最终目的,完全缺乏存在的合法基础,甚至可以说是违宪另方面,在‚息诉息访‛的目的指挥下,判后答疑制度被定位于服务法院接访部门的调控手段......”。
6、“.....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处于当事人之间的的定位。判后答疑心理关注的目的探究和角色转换目前判后答疑制度之所以被抨击为违反法律有悖法理,进而被否定实际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对设立该制度‚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这功利性目标的偏执和对‚化解当事人内心郁结,消除社会矛盾‛这隐含目的的迷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角色错位和手段单。笔者认为,必须转换思路,从实现对诉讼主体的心理关注和心理干预的角度去理解和推行判后答疑。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误区和反思由于‚人民法院处理群众申诉申请再审的工作机制不够科学审判案件的法官只注重判人民调解机构的功能延伸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道防线‛,人民调解机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工作方式正适合于应对判决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障碍。因此,在判后答疑工作中,完全可以将人民调解机构的功能从诉讼前诉讼中延伸到诉讼后......”。
7、“.....可以转至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机构,‚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和习惯规矩的种民间法来进行缓和‛,从而也实现全方位的‚诉调对接‛。心理干预适用对象和范围的扩大从当前实践来看,判后答疑主要适用于民商事和行政案件,而刑事案件由于,我国的法官不可能象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那样,集法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与身。但我国法官有其自身的优势,多数基层法官都在‚自己家乡所在地或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因此对当地的礼俗人情宗法等本土约俗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而这些完全可以成为法官用以化解当事人对判决的对立情绪的‚法律之外‛的有效手段,同时进步加强对法官的心理学方法的培训,也可以帮助法官掌握更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的技能和策略。专家主动介入的心理疏导机构设想以法院为基地,常设由心理学专家和法官组成的心理疏导机构。年来......”。
8、“.....取得了定的实效,但与最高院推行该制定想要达到的‚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目标仍有定距离,并且在制度的逻辑性实效性上遭遇质疑。本文意图转换角度,建议在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中应着重于对当事人心理关注的目的,引入心理干预的机制,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排解当事人郁结,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关键词判后答疑目的探究角色转换心理干预的引入任何个制度的推行总是伴随着赞誉和否定两种声音,判后答疑制度也同样如此。所谓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宣判后,如预机制的可行性设想判后答疑方法的转变为迎合息访的目的,判后答疑制度的内容表述为‚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这表述在假定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前提下,将侧重点设臵于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的说明上。这种说明是否能完全缓解当事人判决后的心理压力呢对判决中的法律措辞和术语不明白对法律规定不了解......”。
9、“.....对法律规定不能理解或不愿理解的,又该如何对待呢比如,在起调解不成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而言,并不会的定位。判后答疑心理关注的目的探究和角色转换目前判后答疑制度之所以被抨击为违反法律有悖法理,进而被否定实际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对设立该制度‚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这功利性目标的偏执和对‚化解当事人内心郁结,消除社会矛盾‛这隐含目的的迷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角色错位和手段单。笔者认为,必须转换思路,从实现对诉讼主体的心理关注和心理干预的角度去理解和推行判后答疑。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误区和反思由于‚人民法院处理群众申诉申请再审的工作机制不够科学审判案件的法官只注重判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与身。但我国法官有其自身的优势,多数基层法官都在‚自己家乡所在地或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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