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国家法律的统正确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符合本规则第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或者违法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制度精选范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2、“.....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至十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的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制度精选范文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第章检察建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原裁定确有......”。
3、“.....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第章出庭第十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4、“.....第十条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第十条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申诉......”。
5、“.....再次提出申诉的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第十条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第章提请抗诉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正确院协商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原裁定确有,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
7、“.....第章附则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个月内审查终结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提出抗诉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8、“.....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第章提请抗诉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第章检察建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原裁定确有......”。
9、“.....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第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制度精选范文。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制度精选范文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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