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文。第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有关的其他材料。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2、“.....并将收支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但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第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据。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管理。第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专项维修资第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但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文......”。
4、“.....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小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文。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专项维修资。第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5、“.....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管理。第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条下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文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第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6、“.....第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第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文。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7、“.....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但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监制的专用票据。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8、“.....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文。第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条第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但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9、“.....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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