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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2002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精选范文 2014年版、2002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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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文字修改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十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文字修改第十章纪律和监督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备注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臵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形之的,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的,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分之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文字修改及新增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文字修改第十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年版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精选范文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文字修改第十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文字修改第章讨论决定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备注第十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第十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第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第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文字修改及新增第章动议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备注第十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届。文字修改及新增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第十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十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文字修改第十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第十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年内完成培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般应当具有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年以上。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年内累计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年内完成培训。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文字修改的。文字修改及新增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文字修改第十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提出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新增第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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