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2、“.....就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目的性。直到德国着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解掌握运用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
3、“.....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次提升作用。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第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法律......”。
4、“.....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解到根据刑法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是,孙教授提到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
5、“.....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个罪名内容......”。
6、“.....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
7、“.....直到德国着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解掌握运用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件简单的事,更不是朝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
8、“.....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巴掌煽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对各类各种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9、“.....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刑法分则对具据刑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解到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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