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财政按定比例返还用于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发展辅助设施的建设。客运出租车辆需淘汰更换交易时,需先向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交易时需缴纳经营权增值部分的费用。在经营权无法鉴定的情况下,租经营者应遵守本行业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满意的服务。第十条客运出租经营者必须服从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机构的管理,随时接受检查,按期参加各种培训,积极完成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客运管理工作用车等派车任务。对不服从管理经营作风恶劣的经营者,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给予处罚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营运资格。第十条客运出租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规费。第十条客运出租车辆原则上应在取得经营权的区域内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往返于本地区和外地区之间......”。
2、“.....第十条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接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许可证明后,方可办理下列手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车检上户挂的计价器标志灯防劫网等设施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第十条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接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许可证明后,方可办理下列手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车检上户挂牌手续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的客运保险交通部门办理附加费养路费道路运输证级维护卡。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取得经营权并正式营运年后,可以在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指定的交易所有偿转让,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将经营权有偿出让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按定比例返还用于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发展辅助设施的建设。客运出租车辆需淘汰更换交易时......”。
3、“.....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车辆非法营运,直至交清罚款为止,终止营运期间车辆发生的费用自负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擅自停业歇业的,收回营运证,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按非法营运论处。第十条客运出租车辆年内违反本办法达次以上含次的,取消其营运资格。第十条各类处罚必须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罚款票据。第十条妨碍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条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年以上驾龄有经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驾驶员不出具车费的。第十条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遇乘客有下列情形之的......”。
4、“.....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或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登记,不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者。第章监督投诉管理第十条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第十条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统着装,佩戴值勤标志,持证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法。第十条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臵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第十条投诉者应自事件发生许可证明后,方可办理下列手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车检上户挂牌手续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的客运保险交通部门办理附加费养路费道路运输证级维护卡。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5、“.....设臵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第十条投诉者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自接受之日起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个月内处理完毕。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日内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接受调查。逾期不接受调查或不答辩的,视为投诉属实,由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追究经营者和面申请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经营管理制度有关经营场地场所及文件和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和文件之日起的日内,根据出租车辆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证未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经核准许可经营者,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营运......”。
6、“.....并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标志灯防劫网等设施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第十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遇下列情况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参加各种培训,积极完成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客运管理工作用车等派车任务。对不服从管理经营作风恶劣的经营者,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给予处罚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营运资格。第十条客运出租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规费。第十条客运出租车辆原则上应在取得经营权的区域内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往返于本地区和外地区之间。第十条在机场车站等客流集散地接送乘客和遇节假日雨雪天气不得随意提高票价。第条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7、“.....被取消上岗证的驾驶员自取消之日起个月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车辆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机构的管理,随时接受检查,按期参加各种培训,积极完成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客运管理工作用车等派车任务。对不服从管理经营作风恶劣的经营者,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给予处罚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营运资格。第十条取得经营权并正式营运年后,可以在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指定的交易所有偿转让,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将经营权有偿出让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按定比例返还用于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发展辅助设施的建设。客运出租车辆需淘汰更换交易时,需先向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交易时需缴纳经营权增值部分的费用。在经营权无法鉴定的情况下......”。
8、“.....这些费用经应当向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申请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经营管理制度有关经营场地场所及文件和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和文件之日起的日内,根据出租车辆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证未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经核准许可经营者,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营运。按照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规定的车型及规格标准购买车辆持购车合格证等手续按照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的统要求喷印车身颜色和车身标识,并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标志灯防劫网等设施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第十条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接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客第十条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接到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许可证明后......”。
9、“.....第十条取得经营权并正式营运年后,可以在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指定的交易所有偿转让,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应将经营权有偿出让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按定比例返还用于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发展辅助设施的建设。客运出租车辆需淘汰更换交易时,需先向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交易时需缴纳经营权增值部分的费用。在经营权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所有客运出租车辆均应纳入批准成立的出租公司统管理统挂户。第章经营资质管理第条从事客运出租车辆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经营场所及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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