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查程序。第十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第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连续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号。第十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第十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2、“.....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第章评估等级管理第十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级级级级级,民政部门聘任。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年。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号所的明显位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年。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3、“.....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第十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效期满前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第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连续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4、“.....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第章评估等级管理第十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级级级级级。第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号。第十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第十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第章评估等级管理第十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级级级级级。第十条获得评估等级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
5、“.....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第章附则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年。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6、“.....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第十条评估等级第十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年。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7、“.....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第十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第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的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8、“.....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由至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至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名副主任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年。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第十条评估等级所的明显位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年......”。
9、“.....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第十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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