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否则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合同自行终止。承使用。甲方嵩明县小新街乡古城村委会小冲村十组十组乙方嵩明县小新街乡小新街村委会小路底村白云波双方签定如下协议至界线石岩子荒山面积地属小冲村十组十组所有。承包年限自年元月日至年元月日止,伍拾年。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元乙方有权在所承包的荒山范围内植树造林,不得开荒种地。在承包期间如国家征占用,所得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由于自然灾害人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如乙方需采伐木料,需要有关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的盖给公章,申请等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费用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承包荒山荒地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承包的范围本合同所订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点在东阳市虎鹿镇坞葛村村后,小地名为大岩山。其至界限为见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承包的期限承包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乙方将承包的荒山荒地主要用于荒山绿化栽植果树生态农家乐旅游等。不改变费及该荒地承包期内的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该片土地发展生产的支家物资,甲方不得侵占克扣。第十条荒山承包合同期满,荒山如数交还甲方,地面上的林木和其他附属物由乙方半年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则为甲方所有。若乙方需要处长承包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如甲方有意继续转让,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第十条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转让使用权之荒地的山界林权证书附图复印件及地形图。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打手摸盖章后生效。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荒山荒地承包合同程中不得破坏和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及环境,并保证无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给村民造成损失。如有此事发生......”。
3、“.....在承包期间乙方如自动放弃经营,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终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坏不动产。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经甲方催缴后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本合同实施期满后,甲方愿意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承包。在承包期内,甲方需协助乙方处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街乡小新街村委会小路底村白云波双方签定如下协议至界线石岩子荒山面积地属小冲村十组十组所有。承包年限自年元月日至年元月日止,伍拾年。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元乙方有权在所承包的荒山范围内植树造林,不得开荒种地。在承包期间如国家征占用,所得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由于自然灾害人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如乙方需采伐木料,需要有关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的盖给公章,申请等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负......”。
4、“.....可对承包范围内的路网供电及灌溉等设施进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设相应的护林用房等护林设施,其费用自理。在承包期内如遇政府部分征用时,其补偿费用为乙方所有,所剩余未征用部分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也可平等协商后选择终止合同。承包期间乙方工程项目及经营过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设备。承包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经营违法事业和做违法活动,否则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合同自行终止。承包期内乙方在施工或经营乙方承包方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发展良种按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条甲方将座落在马虎岭的荒山,发包给乙方经营,界是东至湿幼南至尾幼西至弄马北至松王。此林地面积由甲乙双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绘制的地形图现场勾绘计算为准。双方都要在图上签名盖章确认......”。
5、“.....荒地承包期间,是人民政府原发给甲方的山界林权证中的使用权给乙方,乙方完全拥有该荒地的经营使用权,甲方不得以持有山界林权证为由,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元。乙方在承包期间,自主承包经营,自定经营项目,自负盈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有权在承包范围内,根据经营需要,自定承包荒山的使用开发方式,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使用时依法需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乙方负责,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如双方有未尽之事宜或双方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达成致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承包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合同中定本合同乙方取得的荒地经营使用权。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法院。十本合同式份,甲乙村委会各执份......”。
6、“.....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村委会盖章年月日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为绿化荒山,保持水土流失,造福子孙后代,在各级政府部门,林业部门的支持下。经甲乙双方讨论协商决定,并向全村村民公开承包,党的小组至同意决定,将所属小冲村十组十组的荒山石岩子丰收公路两边承包给乙方造林使用。甲方嵩明县小新街乡古城村委会小冲村十组十组乙方嵩明县小新承包期内乙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可对承包范围内的路网供电及灌溉等设施进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设相应的护林用房等护林设施,其费用自理。在承包期内如遇政府部分征用时,其补偿费用为乙方所有,所剩余未征用部分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也可平等协商后选择终止合同。承包期间乙方工程项目及经营过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设备。承包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经营违法事业和做违法活动,否则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合同自行终止......”。
7、“.....十本合同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荒山荒地承包合同相关文章篇篇篇篇篇。在承包期内,甲方需协助乙方处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与周边的村民关系及承包期范围施工或生产经营时影响承包范围外的突发事情。,修路费用由乙方承担。方应及时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地林木权属变更登记,并积极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对其承包范,因政策等原因给乙方带来的的扶持优惠补助等合法权益,切归乙方独自享有。乙方保证依照本合同并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此承包的荒山荒地。乙方需依约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包费。乙方在承包期内除交纳所承包费外,不负责其他任何目的的费用,乙方对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承包费为每年元,共计元整小写元......”。
8、“.....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次性向甲方付清总承包费用。甲方保证该荒山界线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月日荒山荒地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为了充分利用农村闲臵荒山,发挥其经济效益,甲方依照公开协商的方式,决定将荒山对外承包。现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荒山承包的具体事宜协商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甲方现将坐落在荒山荒坡发包给乙方进行养殖业开发和荒坡管理。荒山荒地承包合同。第十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造林基地内荒地,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该荒地的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荒地上的原有固定设施,林木补定本合同乙方取得的荒地经营使用权。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法院。十本合同式份,甲乙村委会各执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9、“.....保持水土流失,造福子孙后代,在各级政府部门,林业部门的支持下。经甲乙双方讨论协商决定,并向全村村民公开承包,党的小组至同意决定,将所属小冲村十组十组的荒山石岩子丰收公路两边承包给乙方造林使用。甲方嵩明县小新街乡古城村委会小冲村十组十组乙方嵩明县小新程中不得破坏和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及环境,并保证无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给村民造成损失。如有此事发生,其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在承包期间乙方如自动放弃经营,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终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坏不动产。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经甲方催缴后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本合同实施期满后,甲方愿意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承包。在承包期内,甲方需协助乙方处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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