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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11.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11.20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23:31:1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11.20》修改意见稿

1、“.....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否审理的问题。当事人在审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当然,当事人基于恶意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应除外。反诉人在审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也应按前述原则处理。在前述情形下,审法院最好不要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人民法院由于诉讼时效问题对判决进行改判的,不应当认为是第审裁判。第,关于连带债务中的时效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商机制,兼顾企业职工债权人新老出资人各方的利益,实现多赢的重整目标,而各方的协商又为实现这种多赢提供了利益协调的机制。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是在重整严重陷入僵局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如果不在协商方面付出艰苦的努力,轻易采取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司法手段......”

2、“.....不能说是个成功的重整,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慎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关于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的认定,由于在讨论重整计划草案时,并未进行实际的分配,普通债权依破产清算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只能根据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进行估算,但由于多种原因,对于应收债权能够获得多少清偿多数情况下只能进行估算,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破产清算的清偿比例与实际的清偿比例将有出入。由于这种出入的存在,也就给破产逃债提供了可能。为防止此种行为,人民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应收债权或债务人的其他应取回财产的情况,不能在将上述债权和财产忽略的为有效的手段,但是,在社会稳定问题没有个明确的处理框架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政策调整出台前,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仍应慎重,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般都比较重视,因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代表着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以及社会稳定的问题,这对人民法院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又有非常复杂的程序,因此,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前,应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职工安的预案新投资人的意向债权人的态度有所掌握,同时,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支持,从而为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是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表决组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在股权分改革结束后,上市公司重整所需资金通过证券市场获得必然面临政策上的障碍,新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只能通过证券市场获得,这就必然涉及到出资人权益的调整,需要设出资人组。而上市公司的出资人除控制股东外,还有证券市场的投资业账册合同原始单据等加以甄别......”

4、“.....上述行为是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独立组织的行为,并不代表债务人的意思。赋予债务人异议权的原因在于,首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有再生的可能,对于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或是否有强制执行力,直接影响到债务人的清偿数额,对于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通过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债务人有权就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其次,对于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等作承认或否认的表示,直接关系到形成破产的原因,也就是有可能要追究到债务人的破产责任,为避免破产责任的产生和承担,债务人有对申报的债权加以否认的动因。因此,对于债务人对债权登记表的异议也应予以受理并审理。除此之外,因破产程序中有关取回权抵销权剔除权撤销权,以及无效行为的认定等很多权利在行使中均可能存在有关权益主体实体权利的确认问题......”

5、“.....以及主张无效的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之争等等。按照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各个买卖合同皆应有效。但由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由个买受人取得,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先接受标的物交付或完成登记的买受人应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出卖人,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记者最近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问题非常关注,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对如何区分和处理两类交叉关系进行规范,请您介绍下相关情况。关于取回权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取回权问题突出表现在委托理财相关账户中资产的取回......”

6、“.....也很复杂,极易引发道德风险社会矛盾和攀比效应,务必审慎严格。处理取回权的关键是要区分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权属。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区分以下情况独立封闭运行账户内的资产权属。在独立封闭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运作的委托资产,能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产及其他客户资产相区别的,委托理财账户内资近利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为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已经随机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所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终结前,除非名册内的机构或者个人都已经轮过遍,否则不宜参加下轮的随机指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管理人旦指定,就应当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报告相关事项,接受合议庭的监督。对不适格的管理人,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裁定更换。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有关债务人权益诉讼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

7、“.....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存在异议的,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均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诉讼审判程序予以审理。上述规定改变了旧破产法律框架下对有关债务人的权益争议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模式,目的在于充分保障有关权益主体的诉讼权利。这里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位权诉讼中如何使用裁定或判决的问题,由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保护要件。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以诉不合法为由,根据该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通过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此驳回的仅是代位权诉讼......”

8、“.....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应以其代位权诉讼被驳回而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第,关于多重买卖的效力问题。在买卖标的物未交付前,实际上多为出卖人占有,在出卖人就同标的物同时或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时,将发生多重买卖。关于多重买卖的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也有较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因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成立在后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合同。我们认为,由于买卖合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原则上并无对抗第人的效力,因此,在发生多重买卖的情形时,除非存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情目前,这个问题尚在进步研究中。记者会议中,与会代表还提出了些民商事诉讼程序和文书制作方面的问题,请您简要谈谈。宋从今年月日开始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为配合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9、“.....下步还将启动关于企业破产法适用的系统司法解释。由于企业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其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在适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这就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注意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经验。目前,关于个司法解释的适用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关于随机指定管理人时的操作程序。随机指定管理人是今后段时间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在如何充分发挥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作用方面存在定问题。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求高级法院确定是由本院还是中级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也就是是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判决或裁决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出现,并且日期清晰明了,时效期间自该日期的次日起算,才妥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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