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概念衔接问题立法发展分析扩大化建议个方面进行阐述。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不仅是关系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关系的衡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关系到维系我国社会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本文主张应更进步扩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尽最大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法改革开放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经济全面市场化转变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产业结构需解仲裁法第十第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解决了实际操作中数额确定的模糊问题。但是......”。
2、“.....所以对于裁终局的受案范围限制性条件还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增加特殊性条款,以便更及时挽救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此外,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种将劳动争议调解提高到与仲裁诉讼同等重要法律地位的立法非常符合我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规律和特点,比较有利于而用人单位的诉权请求权却没有明确进行列举。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被劳动者侵犯如侵犯商业秘密或者职务侵权等,用人单位也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所以个人认为从公平角度不应该使用人单位的诉权在立法上缺位。受案范围之标的扩大化。实务中因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伤争议都是通过行政部门来处理的,如此导致工伤救济设置为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社会法法律关系......”。
3、“.....但是,由于社会法具有保护弱者之特征,理论界早已将劳动法归类为社会法范畴,因此,工伤救济理应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救济。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行政处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无力抗衡行政力量,对于他们权利救济是不利的,应将工伤争议纳入劳动人事仲裁的受案范围。这样可以避免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范围有关问题探讨。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扩大化建议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规定都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这样的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变成了硬性规定,弹性小适应性也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考虑有定义法和列举法相结合来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之主体扩大化。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在城市里存在这样的大批劳工群体农民工,他们在建筑领域都是被个人包工头招聘,基本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单位与包工头签订承包合同......”。
4、“.....他们的救济该怎么办明显包工头个人不是用人单位,而建筑公司或者单位把项目承包给包工头后,与农民工之间也没有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按照目前的法律,农民工显然是不受到工伤救济的。如果这时候包工头卷款潜逃了,那对于农民工的权益救济是相当不利的。最高人民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有关问题探讨非凡。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有关问题探讨。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扩大化建议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规定都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这样的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变成了硬性规定,弹性小适应性也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考虑有定义法和列举法相结合来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之主体扩大化。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在城市里存在这样的大批劳工群体农民工,他们在建筑领域都是被个人包工头招聘,基本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单位与包工头签订承包合同,此情况下如果这些农民工在工地上发生人身损害......”。
5、“.....而建筑公司或者单位把项目承包给包工头后,与农民工之间也没有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按照目前的法律,农民工显然是不受到工伤救济的。如果这时候包工头卷款潜逃了,那对于农民工的权益救济是现自我矛盾按照年月日实施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称为第条,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规定为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条例对劳动争议的规定前两项是具体事项规定,第项却过于笼统,第项纯粹就是兜底条款。结合劳动法第条的具体内容和劳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仔细分析,发现条例规定本身存在内容重叠,逻辑不周延的毛病。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有关问题探讨摘要近几年来,有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员工工资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6、“.....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特别是受案范围问题进行进步探讨研究。本文从强制征缴措施,所以没有必要再以仲裁或者诉讼帮忙追讨保险费在用工主体方面,劳动争议也有必要和劳务关系纠纷作区分开来,因为工伤救济程序和劳务关系形成的诉讼纠纷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救济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制度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利用工伤救济程序能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除了与民事纠纷的受案范围雇佣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存在交叉,在人事方面,其与劳动监察受案范围也存在部分重叠问题。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不仅受案范围重叠,之间的关系和处理程序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劳动者作为受害方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去寻求救济,急需尽快立法予以明确界定。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两个概念的科学合理界定对于目前劳动争议维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7、“.....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该条的第款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这样对于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部分事实劳动关系等这些实务中较为模糊的新型用工行为提供了受案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有关问题探讨。其次,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当事人所有的诉讼请求都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比如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的情形。法院是否应当拒绝受理反诉,要求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是先审理已经仲裁过的诉讼请求还是两者可以并处理无论怎么的选择,要么导劳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仔细分析,发现条例规定本身存在内容重叠,逻辑不周延的毛病。其次......”。
8、“.....比如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的情形。法院是否应当拒绝受理反诉,要求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是先审理已经仲裁过的诉讼请求还是两者可以并处理无论怎么的选择,要么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讼累,要么导致程序性的冲突,这都会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因此需要尽快立法予以明确。再次,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必须明确具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对比,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出现交叉重叠,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如此来,导致劳动者寻求救济的困惑,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讼累,要么导致程序性的冲突,这都会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因此需要尽快立法予以明确。再次,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必须明确具体......”。
9、“.....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出现交叉重叠,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如此来,导致劳动者寻求救济的困惑,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若其两者出现推托,受害的还是劳动者。所以需要立法明确两者受案范围的权限,劳动监察应更靠近于基准法或者童工女工的使用劳动安全等,而其他劳动争议则更多应该归劳动仲裁诉讼来处理。除此,还需配备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比如程序的选择与终止等,这样两者的衔接才会更畅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立法发展比较分析劳动法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有关问题探讨摘要近几年来,有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员工工资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而劳动争议的出现与劳动争议的有效解决之间的纽带就是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特别是受案范围问题进行进步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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