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足额计提教育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教育学校班,或者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第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来锡人员随行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条件的来锡人员随行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居住地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入学。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建立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学校应当在划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组织招生......”。
2、“.....学校接收学生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县级市区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校学科专任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第十条县级市区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保证区域内同类学校之间师生比骨干教师比例和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均衡,差异状况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教师培养培训骨干教师配置等应当优先保障相对薄弱学校,鼓励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发开设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校本课程,形成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水平......”。
3、“.....引导优质学校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学校应当在划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组织招生,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接收学生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学生免费入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普通学校评价考核机制,加强教育质量工作监督,保证所有学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质量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
4、“.....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助体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第章办学条件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坚持城乡统,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第十条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学规模标准和班级学生数标准,合理控制学校门应当制定不低于市定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十倍的标准安排。第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足额安排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证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办学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减少学校班级学生数......”。
5、“.....城市新开发片区居住小区需要同步设置配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第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第章经费保障第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单列,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足额计提教育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评价或者考核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
6、“.....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学为了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指本市实施年义务教育,实现入学机会办学条件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水平整体提升,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优质当按照规定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为随班就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生活康复提供条件和帮助。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
7、“.....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区域共享。第章师资配置第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生数,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办学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减少学校班级学生数,整体推行小班化教育。城市新开发片区居住小区需要同步设置配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第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8、“.....提高教育质量水平。第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引导优质学校平等逐步提高。县级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不低于市定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十倍的标准安排。第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足额安排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证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第章教育质量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义务教育相关质量标准,完善教育质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发开设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校本课程,形成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水平。第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引导优质学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开展对口帮扶,实施学区化管理,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均衡发展整体提升......”。
9、“.....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发开设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校本课程,形成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水平。第十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引导优质学校区人民政府的统规划和要求,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第章教育质量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义务教育相关质量标准,完善教育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加强教育质量工作监督,保证所有学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质量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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