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个月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将该住房收回并追收未交纳的房租。科教作文网发布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应腾退住房。对拒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由市房产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租赁管理货币补贴。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况对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第章申请和审核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2、“.....公示期限为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区建设局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有上述行为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申请人家庭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申请人家庭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此规定或连续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个月的,市房产管理局应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区建设局在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对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给予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
3、“.....年过渡期满后,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实物配租期间的房租。第十条各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应腾退住房。对拒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由市房产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租赁管理货币补贴。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货币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发第十条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状况进行调查审核......”。
4、“.....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区建设局在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租住房保障调整和退出管理货币补贴享受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租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年度申报。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实,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市房产管理局复该住房收回并追收未交纳的房租。科教作文网发布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5、“.....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应腾退住房。对拒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由市房产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租赁管理货币补贴。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货币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发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区建设局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补贴家庭的入围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通过摇号方式排序,并根据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示期限为日......”。
6、“.....区建设局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区建设局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进行抽查或定期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骗取货币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货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交实物配租期间的房租。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保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7、“.....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核审批,对需调整月货币补贴额的,自复核同意次月起调整月货币补贴额。对不再符合发放货币补贴条件的,自不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之日起次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内容来自区建设局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享受货币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应腾退住房。对拒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由市房产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租赁管理货币补贴。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货币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发产管理局提出申诉。第十条市房产管理局在全部配租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编制汇总表报市建设局备案,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8、“.....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第十条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区建设局在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条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补贴家庭的入围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通过摇号方式排序,并根据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条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核方式包括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
9、“.....公示期限为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区建设局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明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区建设局在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币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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