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我国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影响了我国消费者保护权诞生的步伐。导致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相关立法意识觉醒的比较晚。年月日品安全法来说,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无疑在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对于食品安全权这食品领域的基础性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食品安全权的内涵。尽管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安全权的规定。但是其并未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且部分标准和有关操作已经不合时宜。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权全权健康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生产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同时,该法第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供货者的,销售者是很难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的,所以笔者认为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该局限于销售者的过错,而应当与生产者处于相同的责任地位。全的内涵及基础权利最后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说,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无疑在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对于食品安全权这食品领域的基础性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食品安全权的内涵。尽管消费者的食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益浅析原稿会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为消费者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部法律将消费者的安全权排在首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对这规定作了修改,将原文出版社。李昌麟徐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年月版......”。
3、“.....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年版作者简介李洁,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学院民商法学,在读研究生。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益浅析原稿。生产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同时,该法第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保护现状立法现状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当时颁布的市场管理标准卫生等法规,只能认为是构成整个经济体系的般制度,而不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的意义。加之十年文革的破坏,使我国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影响了我国消费者保护权诞生的步伐。导致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相关立法意识觉醒的比较晚。年月日,届全国人大常委无行政职权,又无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当消费者协会披露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它既不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又不能直接起诉商家......”。
4、“.....这些解决方式明显权威性不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消费者协会应该趋向于民间化方向发展,与政府脱钩,并赋予其完备的只能与完善的职权,使其可以独立行使定作了修改,将原文中的不收侵犯修改为完全不受侵犯。这说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保障范围被予以扩大化,其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但是其并未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且部分标准和有关操作已经不合时宜。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权利及食品安全权的内涵作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贯彻保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消费者协会方面毋庸臵疑,消费者协会成请求权以寻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并有力监督公权力,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谋求福祉。结语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的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益的维护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当加以改进和完善。培根曾说过人是人的最高价值。只有人的生命财产之安全时刻处于被保护的前提下,市场交易秩序才会正常,市场秩序才会稳定发展......”。
5、“.....中国法制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保护现状立法现状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当时颁布的市场管理标准卫生等法规,只能认为是构成整个经济体系的般制度,而不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的意义。加之十年文革的破坏,使我国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影响了我国消费者保护权诞生的步伐。导致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相关立法意识觉醒的比较晚。年月日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取消了免检制度,在监管上不留空白。其次是对问题产品实行了召回制度。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益浅析原稿。消费者在接受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由于自身知识的非专业性和零散性,很容易上当受骗。且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在中国,消费者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较深,怕打官司,耻于上法庭的思想或者起诉。这就会导致消费者遭受的损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消费者的负担将更加沉重......”。
6、“.....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产生基于消费者消费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标的就是商品或者服务。只有当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问题的发生是基于商品服务的问题的原因,就应归入消费者安全保障的范畴。本条运用过错推定理论提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外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的追究原则是不致的,即生产者追究责任使用严格责任,但是对销售者则使用过错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般的消费请求权以寻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并有力监督公权力,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谋求福祉。结语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的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益的维护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当加以改进和完善......”。
7、“.....只有人的生命财产之安全时刻处于被保护的前提下,市场交易秩序才会正常,市场秩序才会稳定发展。参考文献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中国法制会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为消费者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部法律将消费者的安全权排在首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对这规定作了修改,将原文之安全时刻处于被保护的前提下,市场交易秩序才会正常,市场秩序才会稳定发展。参考文献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李昌麟徐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年月版。张民安宋志斌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年版作者简介李洁,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学院民商法学,在读研究生......”。
8、“.....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益浅析原稿严重。即使其购买了伪劣产品也自认倒霉,不愿举报投诉或者起诉。这就会导致消费者遭受的损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消费者的负担将更加沉重,而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在交易后因获得货币而即时实现。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产生基于消费者消费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标的就是商品或者服务。只有当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问题的发生是基于商品服务的问题的原因,就应归入消费者安全保障的范会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为消费者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部法律将消费者的安全权排在首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对这规定作了修改,将原文义的理念,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实现总是依赖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9、“.....显示出法律向消费者这弱势群体倾斜的保护理念,给维护消费者安全保障添上了浓厚的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关注的视角从食品卫生转移到了食品安全领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从监管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极大的丰富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保护的内容,发展和完善政机关且职能又不完善,缺乏权威性,很难对地方保护等不良现象起到监督作用而其又带有的民间性质的身份,使消费者协会既无行政职权,又无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当消费者协会披露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它既不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又不能直接起诉商家,而只能采取调查调节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予以协助解决,这些解决方式明显权威性不足。成他人损害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应承担补充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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