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不能当做家庭空间完全放任。业主自治是需要实现和保障的,同时政府不能袖手旁观。有权利必须得有救济,业主的自治权的存在必然要求有相应的救济。那么究竟政府应当以有区别,但实质上关系密不可分。社区自治权主要体现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以及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上,尤其是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直以来业主权利纠纷的重灾区。至于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进行建议表决选举与被选举监督等行为,既是自治行为也涵盖了公民权的内容。业主委员会的局限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是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财产管理决策机构而存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并非困难群体如下岗工人农民工等,维权的业主很难获得从政治文件精神中的支持,在加上其根源的规则性,导致戴着镣铐跳舞,维权之路屡屡受挫困难重重。中产阶级业主维权这种倚仗高阶规则的权威,要求低阶规则制定者兑现国家既已赋予的权利的方式......”。
2、“.....因此要解决业主维权的困境,让居民自治更良性地发展完善,必须得到来自行政法的保障。业主权利的内容业主权利的内容笼统地可以概括为业主,然后来拉我把。我原以为,维权的人,不厉害点,不足以维权。现在看来,像马丁路德金搞非暴力也行。业主维权,是搞不过政府的。我们要出声,就得有人牺牲,我不希望牺牲的是我。这也表明了这些抗争者其实拥有的只是规则意识而不是权利意识。他们明白有哪些权利是被赋予的,也明白什么样形式的抗争是在国家和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尽管他们打出了权利的旗号,但那仅仅只是诉求于国家来赋予权利,而不是在提出些新业主权利维护的行政法保障探究原稿的存在必然要求有相应的救济。那么究竟政府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呢笔者认为,政府更适合做个监督者而不是裁判者。自治组织的运行不畅。首先就是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这导致在司法领域无法得到明确统的结果......”。
3、“.....而有的地方则被驳回。其次,业主大会的职权履行难度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区内的公共事务由所有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业主人数,尤其是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直以来业主权利纠纷的重灾区。至于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进行建议表决选举与被选举监督等行为,既是自治行为也涵盖了公民权的内容。业主委员会的局限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是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财产管理决策机构而存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基于这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机构说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的通又使得社会资源无法集中进行配臵来解决相应的问题。此外,当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本身不合程序或者侵犯了业主的权利时,也没有任何可以借以监督的办法。行政法保障的制度建议社区作为个较小的社会单位,居于行政区划之下,又比之家庭较大,其性质决定了对于这样的群体......”。
4、“.....也不能当做家庭空间完全放任。业主自治是需要实现和保障的,同时政府不能袖手旁观。有权利必须得有救济,业主的自治。这样的困境的存在是政府市场社会方权力结构不平衡不对等的体现,其中权力水平较高的两方政府和市场之间又呈现出相互依附的趋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社会权力无法伸展,原子化的社会个体所产生的社会资源的零散性又使得社会资源无法集中进行配臵来解决相应的问题。业主权利的内容业主权利的内容笼统地可以概括为业主的自治权。所谓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业主委员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不具有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以及诉讼主体资格,这直接导致了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权时,维权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能够承受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主体。以至于有调查发现,甘肃省兰州市酒泉市金昌市等地,很多居民小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多年,但都是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5、“.....最终沦为纸空文。业主维权的抗争结构业主维权的困境当前业主维权所规定,通过民主的程序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主决定本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物业事项的种基层治理模式。有学者将业主自治权划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社区自治权公民权类。物权上的纠纷集中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矛盾,般基于物权法上的相关规定可以解决。而与行政法关系十分密切的则是社区自治权和公民权,这两种权利虽有区别,但实质上关系密不可分。社区自治权主要体现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以及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此外,当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本身不合程序或者侵犯了业主的权利时,也没有任何可以借以监督的办法。行政法保障的制度建议社区作为个较小的社会单位,居于行政区划之下,又比之家庭较大,其性质决定了对于这样的群体,既不能按照政府统管理来行政化,也不能当做家庭空间完全放任。业主自治是需要实现和保障的,同时政府不能袖手旁观。有权利必须得有救济......”。
6、“.....那么究竟政府应当以则被驳回。其次,业主大会的职权履行难度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区内的公共事务由所有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业主人数或占建筑面积要求在半数以上,涉及到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人数或占建筑面积要超过分之。而小区业主呈现原子化的零散状态,各自生活节奏和时间不同,召集业主大会的难度很大,分之的表决通过使得对重大事务的决策门槛变高。第,即使经由业主大的责任,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部分自治意识较弱的业主对于决议的施行产生了极大的阻力。缺少救济渠道。当业主发现权利被侵害后首先会寻求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维权,当业主委员会维权面临重重阻碍后,业主可能借以维权救济的渠道几乎没有。同时,对业主委员会成为相应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细化,诸如人数范围独立财产等等......”。
7、“.....其次,则是畅通业主说。该种模式类似于企业治理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产生,实质上也就是由业主产生,对业主负责,受业主监督。业主权利维护的行政法保障探究原稿。位广东业主维权联谊会的领袖在访谈中说我维权多年,最怕陷入个泥潭,那就是变成跟政府斗。开发商很聪明,使了很多办法让我们斗来斗去都在斗政府。现在我很想告诉我的同行,千万不要斗政府。我也希望让政府看到我有用,知道我能帮上政府的规定,通过民主的程序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主决定本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物业事项的种基层治理模式。有学者将业主自治权划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社区自治权公民权类。物权上的纠纷集中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矛盾,般基于物权法上的相关规定可以解决。而与行政法关系十分密切的则是社区自治权和公民权,这两种权利虽有区别,但实质上关系密不可分......”。
8、“.....那么究竟政府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呢笔者认为,政府更适合做个监督者而不是裁判者。自治组织的运行不畅。首先就是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这导致在司法领域无法得到明确统的结果,有的地方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得到了支持,而有的地方则被驳回。其次,业主大会的职权履行难度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区内的公共事务由所有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业主人数控制,对于国家权力的介入业主往往无能为力,维权运动的申诉对象非常善于抬高业主行动的法律政治风险,以此阻碍市民的组织化行动。而在市场领域,少数开发商还存在使用非法手段威胁伤害业主人身安全的事件。这样的困境的存在是政府市场社会方权力结构不平衡不对等的体现,其中权力水平较高的两方政府和市场之间又呈现出相互依附的趋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社会权力无法伸展,原子化的社会个体所产生的社会资源的零散业主权利维护的行政法保障探究原稿决议通过......”。
9、“.....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履行不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无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部分自治意识较弱的业主对于决议的施行产生了极大的阻力。缺少救济渠道。当业主发现权利被侵害后首先会寻求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维权,当业主委员会维权面临重重阻碍后,业主可能借以维权救济的渠道几乎没有。业主权利维护的行政法保障探究原稿的存在必然要求有相应的救济。那么究竟政府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呢笔者认为,政府更适合做个监督者而不是裁判者。自治组织的运行不畅。首先就是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这导致在司法领域无法得到明确统的结果,有的地方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得到了支持,而有的地方则被驳回。其次,业主大会的职权履行难度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区内的公共事务由所有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业主人数政法角度浅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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