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甚者,当事人还需接受刑事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的有关违背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的罪始无效更改为自宣告之日起无效,则于法有据,协调统,不存在法理上的矛盾。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此处所指的自宣告之日起无效并不意味着肯定无效婚姻在存续期间时为合法婚姻,有婚姻效力。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据具体无效婚姻类型来理解该婚姻在存续期间效力状况。对于重婚类的,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过大,在存续期间属于当然无效对于裁与救济并重的立法精神,改变溯及既往状态导致的理想与现实的脱节,就应该摒弃单的惩罚态度,尊重既成的婚姻事实。这就意味着,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方面,我们可作出这样的调整,即变自始无效为自宣告之日起无效。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乃般原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如民法第条规定结婚撤销之效产比照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且有权根据具体受损情况......”。
2、“.....而对于恶意方,则在人身关系上,认定为在同居期间单方面的之于对方,为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时,仅有权取得个人所有的财产,且有责任对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失进行赔偿。若双方均为恶意,那么在人身关系上,仅适用于解除同居关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原稿于能更为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我国些落后地区,早婚的制造者通常正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他们当然不愿意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因此为了避免无人申请的局面出现,应当赋予基层组织请求权。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之礼法,否定有违礼法结合的婚姻。有效婚姻,于礼,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双方自愿,如果患病者的配偶并未觉得有何不妥,对婚姻生活很满意,此时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却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似乎有干涉他人合法权益之嫌,妨碍他人婚姻自由。而退步讲,要求利害关系人是与病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本意是要求必须对当事人有定了解的近亲属......”。
3、“.....并不存在这样的标准。由的,首先应包括另方当事人的近亲属,而非仅限定于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因为知道早婚者真实年龄的正是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是这方瞒报年龄作假,也就不会骗取到结婚证,所以另方当事人的近亲属自然应该拥有请求权。其次,还应规定如果未达婚龄者没有近亲属,其监护人也有权提出请求。最后,其他基层组织也应拥有请求权。这是基自始无效。可见,无效婚姻的效力形态呈单的溯及既往状态。其立法意图本在于努力使无效婚姻恢复到婚姻缔结前的原状。然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虽然婚姻被宣布无效,但婚姻事实却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必然涉及到期间所生的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旦婚姻被宣告自始无效,就意味着子女由婚生子女变为非婚生子女。尽管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之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对于请求权主体可作如下完善以早婚为由的,首先应包括另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4、“.....因为知道早婚者真实年龄的正是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是这方瞒报年龄作假,也就不会骗取到结婚证,所以另方当事人的近亲属自然应该拥有请求权。其次,还应规定如果未达婚龄者没有生子女地位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常常受到歧视,且在落户等方面也有诸多不便。如前所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制裁与救济并重。如果呆板地要求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势必是理想与现实脱节。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原稿。以禁婚病为由的,笔者认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应享有该项请求权。首先,婚姻讲求男女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之礼法,否定有违礼法结合的婚姻。有效婚姻,于礼,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皆备谓之聘,礼不备谓之奔,婚礼先以聘才为信于法,不得违背封建礼法,否则婚姻不仅不会被承认,甚者,当事人还需接受刑事处罚......”。
5、“.....未达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周岁,女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周岁。因胁迫结婚的。指婚姻是因方当事人胁迫对方当事人而缔结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条第款作出了解释。包括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方有胁迫行为,即胁迫方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响下,清政府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无效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然这部草案并未颁布,但其仍旧对我们研究中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如今,由于各种现实背景,层出不穷的无效婚姻现象,如临时夫妻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等都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婚姻法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应当对无效婚姻制度引加之,是否患病还须经医疗机构鉴定。因此,单纯以共同生活来限定并步具有现实意义,也缺乏可操作性,属于立法资源的浪费。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之完善建议笔者认为,若方善意,另方恶意,那么对于善意方适用合法配偶的身份......”。
6、“.....认定善意方为合法配偶的地位在财产分割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有权将对方的相关财生子女地位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常常受到歧视,且在落户等方面也有诸多不便。如前所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制裁与救济并重。如果呆板地要求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势必是理想与现实脱节。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原稿。以禁婚病为由的,笔者认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应享有该项请求权。首先,婚姻讲求男女于能更为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我国些落后地区,早婚的制造者通常正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他们当然不愿意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因此为了避免无人申请的局面出现,应当赋予基层组织请求权。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之礼法,否定有违礼法结合的婚姻。有效婚姻,于礼,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常常受到歧视,且在落户等方面也有诸多不便。如前所述......”。
7、“.....如果呆板地要求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势必是理想与现实脱节。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之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对于请求权主体可作如下完善以早婚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原稿属实施了以其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等方面为要挟的不法行为受胁迫方同意结婚和胁迫方的胁迫行为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今,由于各种现实背景,层出不穷的无效婚姻现象,如临时夫妻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等都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婚姻法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应当对无效婚姻制度引起重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原稿于能更为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我国些落后地区,早婚的制造者通常正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他们当然不愿意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因此为了避免无人申请的局面出现,应当赋予基层组织请求权。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之礼法,否定有违礼法结合的婚姻......”。
8、“.....于礼,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疾和遗传病的概率更大,违背了优生的观念。直系血亲和代以内旁系血亲都是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人如果结婚生育子女,由于他们本身就患有严重的疾病,没有能力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也很容易将疾病遗传传染给子女,影响家庭幸福,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是婚前患有效力宜认定为待定或有效,直至宣告之日。参考文献袁莹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法制与社会,陶毅,明欣婚姻无效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借鉴重庆重庆人民出版社,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版群众出版社作者简介任悦,山西省晋城市人,学校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专业。无效婚姻效力方面过于单根据婚姻法第条之规定重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原稿。我国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以下种情况是法定的无效婚姻。重婚。法律上的重婚......”。
9、“.....指的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血缘过近的亲属之间结合,会导致后代患有残生子女地位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常常受到歧视,且在落户等方面也有诸多不便。如前所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制裁与救济并重。如果呆板地要求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势必是理想与现实脱节。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原稿。以禁婚病为由的,笔者认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应享有该项请求权。首先,婚姻讲求男女言,礼皆备谓之聘,礼不备谓之奔,婚礼先以聘才为信于法,不得违背封建礼法,否则婚姻不仅不会被承认,甚者,当事人还需接受刑事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的有关违背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的罪名嫁娶违律违律为婚。考察我国古代的礼制与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多将无效婚姻与离婚相混淆。清朝末期,在近代西方司法理念的影由的,首先应包括另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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