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精神上直接或者间接地感受到的客观现象。心,而且也丧失了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基础。浅谈间接故意原稿。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只能存在于结果犯与危险犯之中,而不可能是行为犯。所谓危险犯,是指实施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引起法定危险状态发生便成立犯罪。刑法条文中,或是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来表达危险犯的成立。危险有独立的犯罪行为。间接故意是派生的责任。笔者认为,间接故意除了具有依附性之外,还有其独立存在的空间,即有其独立性。间接故意既依附于直接故意,也接近于有认识的过失,把守着故意的底线,有着自己独特的领域。间接故意存在的范围间接故意犯罪成立必须要求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必要前提。因为,正是由于发生了意实际上充当了故意成立的底线,它不仅划分出了与过失的界限,而且也为故意的成立设立了最后的屏障,刻画出了刑法处罚故意犯罪......”。
2、“.....关键词间接故意容认放任意志刑法学中故意概念的界定我国刑法典第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浅谈间接故意原稿果的意义下的主观与客观主义。我国刑法注重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主观上的故意又表现为容认主义。间接故意的涵义我国刑法典第条没有明确分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我国刑法理论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将故意内容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浅谈间接故意原稿。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态度,否则,无从发现间接故意心理。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是可能性的认识,危害结果的出现与否都是行为人放任的内容,既然危害结果没有出现,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不违背本意或正中下怀。因此,如果处罚放任了危害结果没有出现的情形,不仅没有主观依据,而且也丧失了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基础。义色彩的批判。立足于对犯罪行为的认识......”。
3、“.....片面强调个方面而否定另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相统作为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注重表达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要素和着重表现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包括危险状态。犯罪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在即将受到实际损害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结果。如此,危险犯是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浅谈间接故意原稿。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间接故意具有依附性派生性,有学者给出其理由是间接故意没有独立的犯罪意志。间接故意没有独立的犯罪行为。间接故意是派生的责任。笔识因素包含了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两个方面,确立了以行为人为参考标准的价值趋向。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只能存在于结果犯与危险犯之中,而不可能是行为犯。所谓危险犯,是指实施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引起法定危险状态发生便成立犯罪。刑法条文中,或是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间接故意除了具有依附性之外,还有其独立存在的空间,即有其独立性。间接故意既依附于直接故意,也接近于有认识的过失,把守着故意的底线,有着自己独特的领域。间接故意存在的范围间接故意犯罪成立必须要求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必要前提。因为,正是由于发生了种危害结果,我们才会追究行为人对此结果的心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理论界认为,刑法典第条的会包括两层含义会必然性和可能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就是可能可能性,意志因素是放任。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认识就是客观事物在主观上的再现,是精神上直接或者间接地感受到的客观现象。心确立,应当说来自于对传统刑律中浓重的主观主义色彩的批判。立足于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个方面而否定另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和偏差......”。
5、“.....注重表达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意志对于间接故意的定罪量刑也有定的影响,不能忽视笔者不赞同此种看法,如果说间接故意是在犯罪行为进行中对即将产生的附随结果的心理态度,可以说,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要薄弱或者不坚定,我们觉得有道理,但以主意志和派生意志的说法来说明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似乎有所不妥。我认为不管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摘要无需多言,世界各国刑法体系对故意犯罪实施处罚的态度是致的,然而能够在立法中明确故意犯罪的实质概念却不容易。最大的困难是对间接故意的实质概念难以确定,即对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在心理上的本质反映,十分抽象并且个案差异难以把握。而间接认为,间接故意除了具有依附性之外,还有其独立存在的空间,即有其独立性。间接故意既依附于直接故意,也接近于有认识的过失,把守着故意的底线......”。
6、“.....间接故意存在的范围间接故意犯罪成立必须要求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必要前提。因为,正是由于发生了种危害结果,我们才会追究行为人对此结果的心果的意义下的主观与客观主义。我国刑法注重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主观上的故意又表现为容认主义。间接故意的涵义我国刑法典第条没有明确分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我国刑法理论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将故意内容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浅谈间接故意原稿。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别。我国刑法中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态度。理论上通行的解释是,故意的认识因素包含了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两个方面,确立了以行为人为参考标准的价值趋向。我国刑法犯罪理论中确立的是主客观相统原则。对于主客观主义原则的确立......”。
7、“.....我国刑法注重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主观上的故意又表现为容认主义。间接故意的涵义我国刑法典第条没有明确分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我国刑法理论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将故意内容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果的意义下的主观与客观主义。我国刑法注重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主观上的故意又表现为容认主义。间接故意的涵义我国刑法典第条没有明确分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我国刑法理论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将故意内容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浅谈间接故意原稿。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时最终只能有个做还是不做的决定,这就是真正的意志。尽管行为意思决定时可能伴随复杂的情绪,但刑法评价的对象只有意志做与否。显然,上述作者的观点混淆了意志因素与情感因素。我们认为,间接故意的心理特征可以是多种情感,而不可能有多种意志。我国刑法犯罪理论中确立的是主客观相统原则......”。
8、“.....犯罪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在即将受到实际损害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结果。如此,危险犯是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理论界认为,刑法典第条的会包括两层含义会必然性和可能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就是可能为之前有多少思想活动,在实行行为时的意志是确定唯的。意志对行动的支配作用和调节作用表现为发动和制止两个方面。对于意志的讨论,除了有和无的判断,还有坚定与薄弱程度。笔者认为,有学者所说的主意志和派生意志其实是情感因素,尽管行为人可能在启动行为之前,思想上有犹豫不决或者做着左右为难的斗争,但行认为,间接故意除了具有依附性之外,还有其独立存在的空间,即有其独立性。间接故意既依附于直接故意,也接近于有认识的过失,把守着故意的底线,有着自己独特的领域......”。
9、“.....因为,正是由于发生了种危害结果,我们才会追究行为人对此结果的心于间接故意具有意志因素的主张几乎不曾有半点怀疑。有学者在做了深入的研究之后提出了更为详尽的看法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具有重性,即个主意志和个派生意志。行为人追求的目的称为主意志,而对于附随结果的态度是派生意志至于行为人的主意志的性质并不能决定放任意志的性质,即使主意志的行为时正当的当然,行为人义色彩的批判。立足于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个方面而否定另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相统作为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注重表达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要素和着重表现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心理学意义上的认识就是当碰到同事物时,原来固有的知识或经验上的观念得以重现。既然认识是知识或经验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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