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认为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是对犯罪人彻底的否定,判处个人死刑立即执行,必须从犯罪的客观危害性以及犯罪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两方面结合考虑,而有犯罪等依然适用死刑。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条第款规定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关于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引申了上述条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而且,死刑的适用不应超出造成致命或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尽管各国对于最严重的罪行的解读不同,但是联合国秘书长在向联合国提交的第份年报告中曾列举冤案依旧很多,如杜培武案孙万刚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原稿。这凸显出了死刑在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存在以下弊端死刑罪名繁多,重刑主义色彩浓郁虽然经过刑法修正案的更改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死刑罪名减少至个,但依旧占据刑法罪名的十分之......”。
2、“.....我国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且不涉及人命的死刑罪面完善死刑制度完善死缓制度,减少死刑适用死缓制度则是我国司法上控制死刑执行的个重大策略,故完善死缓制度是我国限制死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缓的适用条件为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这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思维往往是认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寻找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理由。关键词死刑,制度,完善,限制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原稿用立即执行死刑的对象。个孩童的成长需要母亲的哺乳,从保护新生儿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其母亲应当被排除在死刑立即执行对象之外盲人聋哑人以及精神障碍人可以酌情不适用死刑,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之中部分犯罪人可能是因为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而进行犯罪,不绝对规定这类人完全不适用死刑,但可以规定对其般不适用死刑,这也是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之......”。
3、“.....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原稿。死缓制度未得到充分利用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的项刑罚制度,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执行的种方式。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行。根据该条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为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何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条限制死刑适用的条款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笔者觉得应当进步缩小死刑的适用对象将不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有审判时已满十周岁降为十周岁。老年人受其身体因素的制约,已经不具备那么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死刑的上限适当下调,当然可以适当附加些限制条件以保证惩罚的社会相当性不满周岁新生儿的母亲应列为不适的罪行,而且,死刑的适用不应超出造成致命或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的范围......”。
4、“.....但是联合国秘书长在向联合国提交的第份年报告中曾列举并谴责些国家对并非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主要包括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上的犯罪宗教犯罪等。关键词死刑,制度,完善,限制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旦被剥夺后的不可逆性,死过刑法修正案的更改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死刑罪名减少至个,但依旧占据刑法罪名的十分之,且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且不涉及人命的死刑罪名占比依旧很大与历史相比,年大清新刑律中的死刑罪名仅有余种,中国的第部刑法颁布于年,当年的这部刑法共设臵了种死刑罪名。目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数量及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得出,在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又称为极刑。世纪以来,随着启蒙学家宣扬的人权思想的兴起,死刑开始饱受诟病,在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经过长达两个世纪的刑法改革,死刑的适用范围日趋缩小......”。
5、“.....我国死刑制度的弊端虽然随着每次的刑法修正案,我国的刑罚立法逐步改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死刑冤案依旧很多,如杜培武案孙万刚案聂树斌案佘祥林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如致人或人以上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使多人遭受严重残疾,或者以危害性极大的手段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无法律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是对犯罪人彻底的否定,判处个人死刑立即执行,必须从犯罪的客观危害性以及犯罪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两方面结合考虑,而有刑,人民检察,第期。邱兴隆,死刑与人权,刑法评论第卷,法律出版社,年版。作者简介胡煦妍,女,湖南省郴州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川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如何界定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笔者认为主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有预谋。人在激情状态下,自我控制能力大大降低......”。
6、“.....往往由于民事纠纷激化时激愤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对比预谋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年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规定了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办法和流程,但是依旧不能够解决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带来的弊端。法院书面审理方式并不利于被告人,审判人员的工作主要是查阅下级所报送的书面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抽象的描述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弹性过大,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模糊,量刑失衡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法律未明确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使得死缓制度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构想现阶段,中国还存在着很多因素不利于废除死刑,所以必须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7、“.....又称为极刑。世纪以来,随着启蒙学家宣扬的人权思想的兴起,死刑开始饱受诟病,在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经过长达两个世纪的刑法改革,死刑的适用范围日趋缩小,越来越多的国家限制乃至废除死刑。我国死刑制度的弊端虽然随着每次的刑法修正案,我国的刑罚立法逐步改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死刑冤案依旧很多,如杜培武案孙万刚案聂树斌案佘祥林用立即执行死刑的对象。个孩童的成长需要母亲的哺乳,从保护新生儿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其母亲应当被排除在死刑立即执行对象之外盲人聋哑人以及精神障碍人可以酌情不适用死刑,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之中部分犯罪人可能是因为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而进行犯罪,不绝对规定这类人完全不适用死刑,但可以规定对其般不适用死刑,这也是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之。健全和完善害被告人或者其亲属的权益。被害人的损害是在他人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
8、“.....即时间上前后相随,在性质上互为因果。凡是不属于上述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都属于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均可适用死缓,这样,可大大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进步缩小死刑的适用对象我国的现行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原稿犯,激情犯自身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害人无明显过错。被害人过错有轻有重,轻微过错,例如在平时生活中的争吵行为,这种过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谓明显过错,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被害人损害被告人或者其亲属的权益。被害人的损害是在他人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被害人的过错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即时间上前后相随,在性质上互为因果。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原稿用立即执行死刑的对象。个孩童的成长需要母亲的哺乳,从保护新生儿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其母亲应当被排除在死刑立即执行对象之外盲人聋哑人以及精神障碍人可以酌情不适用死刑......”。
9、“.....他们之中部分犯罪人可能是因为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而进行犯罪,不绝对规定这类人完全不适用死刑,但可以规定对其般不适用死刑,这也是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之。健全和完善以及律师的自由会见权。结语死刑废除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和趋势,但是在现阶段,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仍然需要保留死刑,但是我们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多方面限制与完善,才能让死刑制度发挥其更好的价值。参考文献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赵秉志,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法学出版社,年版。陈兴良,刑罚结构亟待调整限制死刑,加重生个人死刑立即执行,必须从犯罪的客观危害性以及犯罪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两方面结合考虑,而有些法定情节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降低的体现,例如自首立功这些情节都突出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如果不认真应用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将会大大减少犯罪人的自首立功积极性......”。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