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患者知情权自我决定权的体现。对医务人员克以说明义务使得其在传统的诊疗义务之外对患者负担有更多责任,患者在捍卫自己权利时更倾向于运用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其次,由上文的论述可知,违反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患者只需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方面进行举证,这在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最后在侵权行为的证明上,证明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较证明其违反诊疗义务对患者来说更容易。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般人难以理施时,相应的医疗风险也应向患者说明,这可能会影响患者作出决定。替代的医疗措施及相应的效果风险。替代医疗措施般出现在病情较严重侵袭性较大的医疗行为中,此时患者面临更大的风险,需要更多的信息进行考量。中间媒介理论。在开出药品时,医务人员应当将所致药物的危险性向患者说明。如吃药时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导致的不良反应等......”。
2、“.....方面是因为患者在不同的病情轻重和治疗措施下为作出决定所需的信息是不同的,过多的信息说明对患者来说是困扰另方面也是出于减轻医务人员负担,提高医疗效率的考量。般来说,在病情较轻侵袭性较小的医疗行为中说明的内容相对简单,在病情较重侵袭性较大的医疗行为中相应的医务人员说明义务也要包括更多内容,以便患者充分了要的人格利益,是知情同意理论的核心,其行使以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为前提。自我决定权被剥夺应该作为损害事实予以认定,以此保护患者利益,构建和谐平等的医患关系。论违反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原稿。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对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要求,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接受诊疗的患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疾病特殊或者治疗手段特殊,抑或患者没有意思表示能力时,说明的对象可以转移。如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从上文的立法回顾可以看到......”。
3、“.....而是其家属单位关系人。这是我国早期重视家庭关系忽视个人的体现。医务人员说明义务保护的是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当然应当向患者在进行举证。学理上,医务人员对说明义务的违反可分为如下几种形态未履行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完全未将诊疗相关信息向患者说明未完全履行说明义务。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应当精确充分,不能有歧义或者隐瞒,否则也是对说明义务的违反。如未向患者说明食用药物的禁忌事项手术可能导致的后遗症等,这些说明的不充分都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还有可能对患者的治疗造成损害说明。医务人员虽然对患者作了说明,但其说明是的,与事实相左迟延说明。治疗时机在医疗行为中尤其重要,说明的迟延可能让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妨碍患者尽早作出决定说明但是未取得同意。在需要取得同意的说明如特殊说明义务中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还要求取得患者的同意,此时虽然进行了说明......”。
4、“.....此时医务人员不再负有说明义务,这同样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条对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免除也作了规定。而且出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考虑作了诸多程序上的限制须是情况紧急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要经过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取得批准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实施的措施须与批准致。这规定给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免除说明义务进行了较好的程序指引与限制,可操作性也较强。患者放弃知情同意权的免责依法理可知,而医务人员裁量下的免责主观性较强,而且患者间情况不,还需要在学理上作进步的探讨。损害赔偿违反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就医务人员不履行说明义务所造成的全部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赔偿顾可以看到,我国早期立法中医务人员说明和取得同意的对象并不是患者本人,而是其家属单位关系人......”。
5、“.....医务人员说明义务保护的是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当然应当向患者本人说明有关诊疗的重要信息。当特殊情况下说明对象转移时,侵权责任法用近亲属替代了之前的家属关系人等内涵不明的表述,是说明对象进步明确。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有多位近亲属时说明的顺位问题,这点立法上并未明确。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说明内容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重视作为医疗行为主体之的患者,使患者知悉诊疗中关乎自己身体利益的重要信息,从而做出最终的决定。说明义务中说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与诊疗行为密切相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病情的诊断结果......”。
6、“.....作者简介张敏,女,湖南常德人,成都市双流区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患者明确放弃知情同意权,表示不需要医务人员告知。权利的放弃同样是权利行使袭性较小的医疗行为中说明的内容相对简单,在病情较重侵袭性较大的医疗行为中相应的医务人员说明义务也要包括更多内容,以便患者充分了解医疗信息并作出符合其人生价值目标的医疗决定。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在医疗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是核心,而归责原则的核心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违反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是重点,这就需要用判断标准去衡量。判断标准的不同......”。
7、“.....理论上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从医生标准到患者标准的转变,我国立法上未作出相关规定。是医师标准。又称合理医师标准,该标准要求医务人员向患者所做说明医疗的信息符合同样客观情况下般医师所作说明的程度和范围。应该看到,在合理医师标准下,方面医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方面是要改进细化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另方面要加强医疗损害责任体系的建设。当然,除了法律制度上的改进,还需要医疗方面提升医患间的相互信赖和合作精神,促进医德建设,社会舆论上也要往和谐的医患关系引导......”。
8、“.....其所认定的说明内容难于为般人所理解另方面说明的目的是让患者知晓相关诊疗信息,行使自主决定权,此种标准没有关注到患者的利益,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背离。所以医师标准遭到质疑和抛弃。是患者标准。患者标准把判断的视角由医师转向患者,更好地体现了作为说明义务理论核心的知情同意理论,关注患者的想法。患者标准又有客观患者和主观患者之分。论违反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原稿。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对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要求,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接受诊疗的患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疾病特殊或者治疗手段特殊,抑或患者没有意思表示能力时,说明的对象可以转移。如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从上文的立法回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以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比例越来越大......”。
9、“.....也是由违反医务人员说明义务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首先,说明义务的产生就是尊重患者主体地位,保障患者知情权自我决定权的体现。对医务人员克以说明义务使得其在传统的诊疗义务之外对患者负担有更多责任,患者在捍卫自己权利时更倾向于运用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其次,由上文的论述可知,违反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患者只需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方面进行举证,这在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最后在侵权行为的证明上,证明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较证明其违反诊疗义务对患者来说更容易。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般人难以理务,这同样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条对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免除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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