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该观点主要是认为将集资参与人列为被害人不妥,例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没有市场,还可能导致这类案件的存款人继续用法律内外的各种方式向政府和司法机关讨要损失。用各种方式满足违法存款人的要求有损司法的公信力,让群众质疑法律的权威性,认为群访的方式可以有效地使诉求获得满足,即使这些诉求是不正当的。集资参与人可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综上所述,集资参与人既不属于犯罪参与人也不具有被害人身份,将其视为证人参与,旦吸收公众资金者无力偿还本息,先前大批为其提供资金的民众,往往首先想到的不是冷静沉着地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而是涌向政府和司法机关讨个说法,旦得不到满意的补偿,就可能导致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从存款人享有被害人地位的后果上看,这种制度安排会带来多方面的副作用。在现实意义上,存款人确实遭受了损失,是被害人,但损失也是存也是进行了种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
2、“.....这也有利于预防犯罪,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法律经公布,就推定为在生效范围内被所有人周知,这是法律的国家强制性的体现之。有诸多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各类媒体的宣传,许多人仍然为贪图小利,参与非法集资,这是无视法律规定,助长犯罪的行为。因此,投入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法律地位研究原稿预防犯罪,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法律经公布,就推定为在生效范围内被所有人周知,这是法律的国家强制性的体现之。有诸多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各类媒体的宣传,许多人仍然为贪图小利,参与非法集资,这是无视法律规定,助长犯罪的行为。因此,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和赌博获得的债权样,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民法角度上看,参与非法集的对象。例如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法益不包括存款人的利益。刑法在定意义上是部刑法法益保护法,从法律条文的表达来看......”。
3、“.....扰乱金融秩序的,提到了金融秩序问题,并未提到存款人的利益问题,可见刑法并未将存款人利益作为保护的法益。从享有被害人地位公平正义秩序等。刑法的诸多功能,如罪责弥补预防行为人的重新社会化和对已实施的不法行为的报复都是为这些价值服务的。其中预防犯罪,是要鼓励社会般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存款人参加了被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集资活动,本身也是进行了种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用于这种行为的财产不是法律应该保护的,这也有利类。投资人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只是民法上的个普通自然人,只需承担普通的注意义务即可,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与集资人之间签订的只是个普通的民间借贷合同,其目的只是为了获取高息,主观上并没有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故意。第种观点认为集资参与人应当列为证人参加诉讼。主张该观点主要是认为将集资参与人列为被害人不妥......”。
4、“.....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与集资人之间签订的只是个普通的民间借贷合同,其目的只是为了获取高息,主观上并没有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故意。第种观点认为集资参与人可能是犯罪参与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同集资人样,其行为都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虽然集资参与人可能仅仅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参与的,但不能因其主观没有被害人。川大学川成都摘要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到底应当具有何种诉讼地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中争议不断,实践中做法亦不统。本文认为,集资参与人既不属于犯罪参与人也不具有被害人身份,将其列为证人更为合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法律地位研究原稿。集资参与人不具有被害人地位从立法意图上看,有的集资参与人不是刑法保川大学川成都摘要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到底应当具有何种诉讼地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中争议不断,实践中做法亦不统。本文认为......”。
5、“.....将其列为证人更为合理。第种观点认为集资参与人应当列为证人参加诉讼。主张该观点主要是认为将集资参与人列为被害人不妥,例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没有位实则是对社会公众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姑息和纵容。由于非法集资案件般投资人人数众多,若将其陈述作为被害人陈述,工作量巨大将难以进行,但若作为证人证言则可以很好解决这问题,且集资参与人因其投资行为而了解相关案情,将其列为证人,有利于收集证据,客观公正查明案情。在些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已经收回甚至还有获利,在冷静沉着地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而是涌向政府和司法机关讨个说法,旦得不到满意的补偿,就可能导致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从存款人享有被害人地位的后果上看,这种制度安排会带来多方面的副作用。在现实意义上,存款人确实遭受了损失,是被害人,但损失也是存款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如果将这些损失作为犯罪侵犯的法益......”。
6、“.....存款人不具有该正当性。刑法的般任务是保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如公平正义秩序等。刑法的诸多功能,如罪责弥补预防行为人的重新社会化和对已实施的不法行为的报复都是为这些价值服务的。其中预防犯罪,是要鼓励社会般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存款人参加了被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集资活动,本没有被害人。川大学川成都摘要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到底应当具有何种诉讼地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中争议不断,实践中做法亦不统。本文认为,集资参与人既不属于犯罪参与人也不具有被害人身份,将其列为证人更为合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法律地位研究原稿。集资参与人不具有被害人地位从立法意图上看,有的集资参与人不是刑法保预防犯罪,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法律经公布,就推定为在生效范围内被所有人周知,这是法律的国家强制性的体现之......”。
7、“.....许多人仍然为贪图小利,参与非法集资,这是无视法律规定,助长犯罪的行为。因此,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和赌博获得的债权样,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民法角度上看,参与非法集定意义上是部刑法法益保护法,从法律条文的表达来看,刑法第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状描述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提到了金融秩序问题,并未提到存款人的利益问题,可见刑法并未将存款人利益作为保护的法益。从享有被害人地位的正当性上看,存款人不具有该正当性。刑法的般任务是保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法律地位研究原稿种情况下,投资人并没有任何损失,更没有作为被害人的正当性,只能作为证人......”。
8、“.....女,川省达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预防犯罪,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法律经公布,就推定为在生效范围内被所有人周知,这是法律的国家强制性的体现之。有诸多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各类媒体的宣传,许多人仍然为贪图小利,参与非法集资,这是无视法律规定,助长犯罪的行为。因此,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和赌博获得的债权样,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民法角度上看,参与非法集失。用各种方式满足违法存款人的要求有损司法的公信力,让群众质疑法律的权威性,认为群访的方式可以有效地使诉求获得满足,即使这些诉求是不正当的。集资参与人可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综上所述,集资参与人既不属于犯罪参与人也不具有被害人身份,将其视为证人参与到诉讼中更为合理。由于集资参与人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如果认定其具有被害人正查明案情。在些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已经收回甚至还有获利,在这种情况下......”。
9、“.....更没有作为被害人的正当性,只能作为证人。参考文献杨晶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存款人的诉讼地位司法天地石经海如何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存款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检察张玉鲲非法集资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国检察出害人,通过法律手段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为违法者追回损失,用纳税人的钱为违法者弥补损失,不利于预防犯罪,也不利于维护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因为这将有可能导致损失得到弥补的存款人继续参加类似的非法集资,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市场,还可能导致这类案件的存款人继续用法律内外的各种方式向政府和司法机关讨要没有被害人。川大学川成都摘要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到底应当具有何种诉讼地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中争议不断,实践中做法亦不统。本文认为,集资参与人既不属于犯罪参与人也不具有被害人身份,将其列为证人更为合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法律地位研究原稿......”。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