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更加深入地认识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本文将选择公司登记的效力作为研究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比照分析的参照系。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以虚报注册资本等方式取得公司登记的,可以责令改正对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以及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张和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是张和李是否侵占了公共财产,而认定两人是否侵害公共财产的决定性因素是恒盛公司的性质是否是国有控股公司。对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认识第种观点认为,对恒盛公司性质的认定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国有资本认缴了恒盛公司的资本,完成了工商登记,国有出资人已经完成了取恒盛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年月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办公会批准专扶办的请示请求,同意认缴相应注册资本,要求县财政局负责划拨相应资金......”。
2、“.....将该资金转至县财政专用账户,以补助方式扶持相关产业,专款专用。年月日,恒盛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专扶办以国有出资人身份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为,张和李分别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均为。至年月公司清算完成前,县财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这修改部分取消了国家对资本的管制,充分尊重了股东对资本的意思自治,对提高资本的利用率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资本自由度的放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些负效应,在实缴资本制之下已经出现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问题有可能会加剧。本文将从件涉商事刑事案件的争议登记入手,来探讨公司登记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案例争议与论题起关于姓公还是姓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研究以刑民交叉视角为研究路径原稿属实后......”。
3、“.....公司登记属于行政机关对于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确认的行为,并不属于本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的客观性较强的实物类证据,加之对实物类证据依然需要查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对公司登记而言,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并没有确认其具有直接可以采信不加审查的资格,没有确认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这也为构建相应的司法认定规则提供了制度空间。信赖利益作为个行政法上的概念时,是指由于政府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性使公民用。年月日,恒盛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专扶办以国有出资人身份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为,张和李分别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均为。至年月公司清算完成前,县财政局并没有按照批准内容向恒盛公司注入认缴资本万元,但县专扶办直作为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参与恒盛公司的分红。年月日恒盛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国家专项扶持资金万元,同日......”。
4、“.....现行法律没有确定登记的刑事证据效力关于行政证据是否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问题,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行政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规定加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搜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具有较强客观性的实物类证据。该类证据也不是不经审查就直接使用,仍然必须加以审查,经查,资本自由度的放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些负效应,在实缴资本制之下已经出现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问题有可能会加剧。本文将从件涉商事刑事案件的争议登记入手,来探讨公司登记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案例争议与论题起关于姓公还是姓私相争不下的案例县专项领域扶持办公室以下简称专扶办系该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5、“.....被告人张系专扶办主任,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年月,张与李共同出资万元成立了恒盛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张和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是张和李是否侵占了公共财产,而认定两人是否侵害公共财产的决定性因素是恒盛公司的性质是否是国有控股公司。对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认识第种观点认为,对恒盛公司性质的认定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国有资本认缴了恒盛公司的资本,完成了工商登记,国有出资人已经完成了取得股东身份的全部程序,故已经获得公司股东身份。虽然,国有资本在出资时存在瑕疵,但恒盛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年月国家部委发布国家专项扶持申报公告,公告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为争取国家专项领域的扶持资金,专扶办于年月日以请示的方式请求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以专扶办的名义认缴恒盛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年月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办公会批准专扶办的请示请求......”。
6、“.....要求县财政局负责划拨相应资金,同时决定如果获得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将该资金转至县财政专用账户,以补助方式扶持相关产业,专款参照系公司登记的效力我们之前谈到有学者将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纳入公司登记的效力,认为其属于登记效力的证明效力,实际上这观点混同了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和公司登记的效力,实际上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不同于公司登记的效力。为了更加深入地认识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本文将选择公司登记的效力作为研究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比照分析的参照系。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以虚报注册资本等方式取得公司登记的,可以责令改正对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的行政文书,这不代表我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行法律没有确定登记的刑事证据效力关于行政证据是否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问题,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行政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
7、“.....这规定加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搜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具有较强客观性的实物类证据。该类证据也不是不经审查就直接使用,仍然必记的可信赖外观与登记申请人进行交易,登记申请人不得以登记不属实对抗善意第人。这既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人的法律规定对司法认定规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登记外观效力在证据法上的延伸。此时,如果在审查登记的证据效力时进行实质审查,并否认登记内容的证据效力,那么法律规定的登记对抗效力将成为纸空文,外观主义原则也将形同虚设,这无疑会增加交易相对人对登记对象的审查成本,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从保护既存利益的角度出发,诉讼中涉及善意第人利益时,法。之后,县财政局将该款用于该县专项领域的政策扶持。另种观点认为,国有资本认缴恒盛公司的股份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国家的专项领域扶持资金......”。
8、“.....应当认定国家出资不清楚,应当适用意见的规定,按照实际出资认定公司的性质。论题对象的引入无论是公司性质的争议,还是对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都绕不过对公司登记内容的认定问题,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对象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引言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年月国家部委发布国家专项扶持申报公告,公告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为争取国家专项领域的扶持资金,专扶办于年月日以请示的方式请求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以专扶办的名义认缴恒盛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年月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办公会批准专扶办的请示请求,同意认缴相应注册资本,要求县财政局负责划拨相应资金,同时决定如果获得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将该资金转至县财政专用账户,以补助方式扶持相关产业,专款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公司登记属于行政机关对于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确认的行为......”。
9、“.....加之对实物类证据依然需要查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对公司登记而言,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并没有确认其具有直接可以采信不加审查的资格,没有确认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这也为构建相应的司法认定规则提供了制度空间。信赖利益作为个行政法上的概念时,是指由于政府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性使公民审查的对象应当是审查行政机关登记时是否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和全面性进行了审查,而不是审查登记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项内容虚假的登记可能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而项内容真实的登记其行政行为可能因为形式要件程序不合法而非法。公司登记的证据效力是指司法权审查登记的内容是否属实以及是否应当将其作为证据采信,并不是对行政机关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两者的对象不相同,这点必须明确。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不采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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