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没有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标,这种第含义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此地名所拥有的第含义也就是本身的地理名称,仍属于公共领域,他人使用第含义描述产品的来源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由此上诉法院修改了初审法院的禁令,认为被告清楚区分自己生产的烈酒和原告酿制的烈酒,它就可以使用词。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不正批烈酒到美国销售。现申诉人僧侣向法院请求认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原稿。般来说,它仅限于在地名行政区域内使用企业,机构和个人。其他人使用该地名,理应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是种描述性的标识。但如果其他人使用该地名的,使消费者认为清算人出售的酒就是享誉世界的烈酒第,清算人出售的酒使用的标签,瓶子的形状都是之前僧侣们使用的,者之间几乎无区别。从这两点看出,清算人以及公司的使商标绝非善意。为了确定地名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
2、“.....参考文献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原稿效。笔者认为,方面,在审查地名商标注册时,将行政区划的级别作为是否可以注册的首要条件具有任意性另方面,如若当前想要注册地名商标,那么需在其被认定有其他含义之后可获得注册,那么其他含义的标准如何界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会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性。合理使用误认或对商标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则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并应受商标法的制裁。在僧侣们对的长期使用中,其所具有了僧侣所酿制烈酒的独特商标,这种第含义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此地名所拥有的第含义也就是本身的地理名称,仍属于公共领域,他人使用第含义描述产品的来源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从这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相比较来讲,县级以上地名由于影响广泛,原则上被禁止注册为商标......”。
3、“.....个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另个是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商标。本文主要探讨了地名商标存在的合理性。地名在满足第含义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申请注册为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应当将商标显著性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涵盖地名商标的注册中。此外,地名作为公共资源,既要赋予商标权人权利,又要兼顾其他公众的使用制度。般来说,它仅当前想要注册地名商标,那么需在其被认定有其他含义之后可获得注册,那么其他含义的标准如何界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会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性。合理使用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条直接规定了注册于在地名行政区域内使用企业,机构和个人。其他人使用该地名,理应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是种描述性的标识。但如果其他人使用该地名的目的是为了搭便车,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那么此举已非合理使用......”。
4、“.....或突出地使用地名,使消费者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反思地名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规定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从这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烈酒的名称。由此来断定,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僧侣们有权利防止商标被侵犯,商标是他们的专属财产。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原稿。在复审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其送回重审。禁令中修改的部分应该被删除,限制对词在销售非僧侣酿制的烈酒上使用。从最高法院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其送回重审。禁令中修改的部分应该被删除,限制对词在销售非僧侣酿制的烈酒上使用。从最高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为为僧侣所酿制烈酒的商标,排除同类产品使用......”。
5、“.....僧侣们将这地名作为种商标申请注册,那这的。由此上诉法院修改了初审法院的禁令,认为被告清楚区分自己生产的烈酒和原告酿制的烈酒,它就可以使用词。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不正确的,第,清算人宣称自己生产的烈酒是修道院的产品没有改变,贴有和之前样的标签,保证其真实性以及原产地为修道院。这种描述显然就是混淆消费于在地名行政区域内使用企业,机构和个人。其他人使用该地名,理应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是种描述性的标识。但如果其他人使用该地名的目的是为了搭便车,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那么此举已非合理使用。如果其他人故意使用与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表达方式,或突出地使用地名,使消费者效。笔者认为,方面,在审查地名商标注册时,将行政区划的级别作为是否可以注册的首要条件具有任意性另方面,如若当前想要注册地名商标,那么需在其被认定有其他含义之后可获得注册,那么其他含义的标准如何界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
6、“.....合理使用为基本原则贯穿于涵盖地名商标的注册中。此外,地名作为公共资源,既要赋予商标权人权利,又要兼顾其他公众的使用制度。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反思地名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规定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已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原稿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为为僧侣所酿制烈酒的商标,排除同类产品使用。那通过此案我们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是,僧侣们将这地名作为种商标申请注册,那这种注册是否有效,即地名商标可否获得注册第个问题是是否使用僧侣的商标构成合理使用,即如何确定地名商标的合理使效。笔者认为,方面,在审查地名商标注册时,将行政区划的级别作为是否可以注册的首要条件具有任意性另方面,如若当前想要注册地名商标,那么需在其被认定有其他含义之后可获得注册,那么其他含义的标准如何界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
7、“.....合理使用使用,具有商品的标识性,即第含义,那么该商标的存在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在本文的案例中,词已经具有了能够指示商品来源的第含义,修道院的僧侣们以定居地为烈酒命名,经世代相传,不仅是个地理名称,而应该被认为是具有排他显著性意义的专指僧侣们所酿。从这两点看出,清算人以及公司的使商标绝非善意。为了确定地名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只需要确定被告的使用是否使用其第含义。参考文献王莲峰外国商标案例译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杨述兴,杜文文地名标志商标注册的法律适用对商标法第十条第款的理解电子知识产权,赵林青种注册是否有效,即地名商标可否获得注册第个问题是是否使用僧侣的商标构成合理使用,即如何确定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当商标存在另种固定含义时,能够排除了其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能否作为商标注册还需考察此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8、“.....机构和个人。其他人使用该地名,理应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是种描述性的标识。但如果其他人使用该地名的目的是为了搭便车,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那么此举已非合理使用。如果其他人故意使用与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表达方式,或突出地使用地名,使消费者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条直接规定了注册地名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不得限制他人正当使用地名。那么,合理或者正当使用该地名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商标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有可能会造成实践中运用的混乱。在复审中,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从这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相比较来讲,县级以上地名由于影响广泛,原则上被禁止注册为商标,但法律在此条给予了限制性的规定,有两个条件,个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9、“.....县级以上地名由于影响广泛,原则上被禁止注册为商标,但法律在此条给予了限制性的规定,有两个条件,个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另个是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笔者认为,方面,在审查地名商标注册时,将行政区划的级别作为是否可以注册的首要条件具有任意性另方面,如若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法律分析河北法学。摘要在国内外立法当中,地名禁用是商标法的原则,但是如果满足定条件时,也可以将地名注册为商标。本文主要探讨了地名商标存在的合理性。地名在满足第含义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申请注册为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应当将商标显著性作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原稿效。笔者认为,方面,在审查地名商标注册时,将行政区划的级别作为是否可以注册的首要条件具有任意性另方面,如若当前想要注册地名商标,那么需在其被认定有其他含义之后可获得注册,那么其他含义的标准如何界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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