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这个时候,仅使加害人负缔约过失责任就行了。第,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与合同有有效成立甚至履行时。缔约先契约加害给付与合同中的加害型紧密相关,从种角度而言,缔约过失是合同加害给付的原因而已,合同中加害给付仅为缔约先契约加害给付的结果。在这个时候,仅使加害人负缔约过失责任就行了。第,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与合同有效成立可否同时存在呢通说认为合同有效成立后,信赖利益之损害从得请求赔偿,因为这部分的损失是因其过失而造成的。第种情况,对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有过失,这个时候就应当按照缔约双方的过错比重和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通说认为,过失相抵原则不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同样也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但对适用此原则应当作适当的限制。对此,合同法条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条责任或侵权责任予以救济。损害赔偿原则往往以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法律实践中,由于赔偿原则的不同......”。
2、“.....在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就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之界定原稿。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存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之界定原稿益范围的界定则是个关键的问题。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有人认为信赖利益是指方当事人因信赖另方当事人会善意的无过失的与自己缔约并促成契约的成立生效所涉及的相关利益。我认为这概念比较宽泛。所谓与契约相关的利益太多,有固有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等,而该概念没有具体的说明。信赖利益应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法律实践中,由于赔偿原则的不同,也可能会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产生定的影响。在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就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缔约过失责任许多新的发展变化已同传统理论不相适应......”。
3、“.....其原因如下第,在缔约过程中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而在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也应负有基于法律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告知保护协助保密的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之界定原稿。传统理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是针对信赖利益的损失,那么信赖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通说认为,过失相抵原则不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同样也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但对适用此原则应当作适当的限制。对此,合同法条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条中却规定了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可以看作是合同法对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种认同。因此,在缔约过失责未如期赴约,也未提前通知乙,致使乙损失了来往费用等,但改日两人仍签定了合同。此时乙所损失的来往费用等可基于缔约责任而得到赔偿。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存在定的过失,法院可以依其职权......”。
4、“.....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赔偿的种制度。我认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更加公平的分配赔偿责任,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交往的进步繁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之界定原稿。总之,当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寻求缔约过失责任救济当固有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视具体的情况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予以救济。损害赔偿原则往往以损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可能由于方在缔结合同时的过失,而延伸到合同有效成立甚至履行时。缔约先契约加害给付与合同中的加害型紧密相关,从种角度而言,缔约过失是合同加害给付的原因而已,合同中加害给付仅为缔约先契约加害给付的结果。在这个时候,仅使加害人负缔约过失责任就行了。第,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与合同有样经济交往不发达,社会经济也不会得到长足的发展。耶林认为从事契约缔结之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进入到了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5、“.....系于缔约时须尽的必要的注意。由此我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出发点,应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作为依据才较为合理。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终点,也有两种观点。种认为应是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我认为,这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包括了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费用述费用的利息损失赖利益损失。如何计算上述第项之间接损失争议最大。要确立定的计算标。文章主要讨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总之,当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寻求缔约过失责任救济当固有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视具体的情况通过缔约过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更加公平的分配赔偿责任......”。
6、“.....促进经济交往的进步繁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之界定原稿。总之,当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寻求缔约过失责任救济当固有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视具体的情况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予以救济。损害赔偿原则往往以损益范围的界定则是个关键的问题。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有人认为信赖利益是指方当事人因信赖另方当事人会善意的无过失的与自己缔约并促成契约的成立生效所涉及的相关利益。我认为这概念比较宽泛。所谓与契约相关的利益太多,有固有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等,而该概念没有具体的说明。信赖利益应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尽的必要的注意。由此我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出发点,应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作为依据才较为合理。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终点,也有两种观点。种认为应是合同成立时,合同成立后就谈不上缔约过失另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合同生效为缔约过失责任之终点。我赞同后种观点......”。
7、“.....合同成立后就谈不上缔约过失另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合同生效为缔约过失责任之终点。我赞同后种观点,并且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还应适用合同有效成立这种情况。其原因如下第,在缔约过程中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而在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也应负有基于法律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告知保护协助保密的附随义益范围的界定则是个关键的问题。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有人认为信赖利益是指方当事人因信赖另方当事人会善意的无过失的与自己缔约并促成契约的成立生效所涉及的相关利益。我认为这概念比较宽泛。所谓与契约相关的利益太多,有固有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等,而该概念没有具体的说明。信赖利益应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后,才开始有了先合同义务。在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足以使相对人产生定的信赖,相对人为此发出要约并支付了定的费用,若因为邀请人的过失甚至恶意的行为致相对人损失......”。
8、“.....我赞同后种观点。如果从接触时起就发生先合同义务,不但不能有效保护缔约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人们不敢轻易去进行交往。定了合同。此时乙所损失的来往费用等可基于缔约责任而得到赔偿。对于从什么时候开始就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认为从双方开始接触时起就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而另些学者认为只有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才开始有了先合同义务。在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足以使相对人产生定的信赖,相对人为此发出要约并支付了定的费用准实非易事,我认为在实务中我们应具体的案例具体对待,但应建立在如下基础上与第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予赔偿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对于从什么时候开始就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认为从双方开始接触时起就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而另些学者认为只有要约人发出要约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更加公平的分配赔偿责任,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9、“.....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之界定原稿。总之,当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寻求缔约过失责任救济当固有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视具体的情况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予以救济。损害赔偿原则往往以损有效成立,而因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我认为这概念应肯定,但其范围还需要进步扩大。因此我认为,只要因为信赖关系产生了损害,即使契约成立并生效了,仍然产生信赖利益的问题,而并不限于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缔约之际,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还应适用合同有效成立这种情况。其原因如下第,在缔约过程中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而在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也应负有基于法律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告知保护协助保密的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之界定原稿。传统理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是针对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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