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难以选择法律适用,导致不能结合情况正确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违背合同类案件和违背类案件因援引依据的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违背合同类案件应增强国内法的适用,并积极补正国内法规违背类案件则应该在缔约过程中加以限制,同时,那么在裁定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问题,就如在谢叶深案中对于中国大陆和香港法律体系的区分,就并没有能在仲裁中得到很好地考察。当然,也需要仲裁庭保证中立态度,公平公正的平衡东道国法律和国际法及的关系。因违背提交仲裁案件的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适用建议首先,应该用尽当地救济,缩小仲裁范围。作为国际法上的习惯原则,在提交国际仲裁前应该用尽当地救济,但对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约第条,其中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救济。但是在不少中却要求者不可兼得只能选其,被称不断增强,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的争端更需重视,但仲裁存在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问题......”。
2、“.....经常出现条款模糊,缺乏具体化规定的情况,难以选择法律适用,导致不能结合情况正确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违背合同类案件和违背类案件因援引依据的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违背合同类案件应增强国内法的适用,并积极补正国内法规违背类案件则应该在缔约过程中加以限制,同时对仲裁范围进行限制以防权力滥用,才能全面维护嫌疑。尤其是对于依据条约提起诉讼的案件,往往将东道国推向极其被动的地位,对于公共利益案件而言更是如此。国际仲裁在裁定过程中通常对本国大环境较为陌生,因此应该对案件范围加以限制。方面公约中对于可仲裁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近年来的管辖范围扩张也容易导致过度仲裁问题。另方面,虽然很多条约上并没有要求,允许投资者直接提起仲裁,甚至有的条约会规定当地救济和仲裁不可重复,只能择其者而从之,但目前对是否在仲裁前用尽当地救济存有争论。其次,保护伞条款的滥用问题......”。
3、“.....东道国和国际法之争也主要表现在这款条文中,从字面意思理解,国内法应该是优先于国际法适用的,根据规定,仲裁庭应优先适用东道国法,继而考虑国际法的适用,无权直接适用国际法。或者说应该是基于国内法没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正,从而采纳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实操层面,仲裁庭在诸多案件中都出现了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而选择法律,为了结果而选择手段,以多种理由选择国际法适用。仲裁中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从东道国国内法的适用谈起原稿。其次,仲裁应该限制公平正义原则认知,在东道国境内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应该受到东道国法律的制约,因此,东道国法律也应该得到尊重。仲裁中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从东道国国内法的适用谈起原稿。第,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公约第条第款中涉及的公平正义原则最初是作为仲裁机制中的创新而设立,它给予了仲裁庭自由选择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的权利。但实际层面......”。
4、“.....仲裁在实际裁定过程中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规定极易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第,仲裁庭对东道国法考察不到位。仲裁庭的组成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共利益问题对我国的启示杭州浙江大学,作者简介刘桐君,女,山东烟台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从条可以看出仲裁中法律的适用顺序。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将双方合意选择法律放在适用首位,可以选择适用国内法东道国或投资者母国均可或者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等。而关于国内法的选择上除却国内法的内部发生冲突,通常应当适用新法同时选择国内法应该是选择国内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法规则。其次,适用东道国法律和可能杂,因此仲裁员的国籍及本国法律都难免不同,对于东道国的适用的考察定会存有漏洞,技术难度较大。但技术难度与权力滥用依旧需要区分,部分国家的立法不够完善......”。
5、“.....对于此类补正是应予认可的。此外,如我国大陆与香港的法律区别的特殊情况,也需要仲裁员对于东道国法律有明确认知才能在裁定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尤其是基于投资主体价值难以统和投资条约统标准难以实现的背景,通过明确法律适用来维护公共利益是最简单可操作的方式。而结合保护公共利益的法问题。另方面,虽然很多条约上并没有要求,允许投资者直接提起仲裁,甚至有的条约会规定当地救济和仲裁不可重复,只能择其者而从之,但目前对是否在仲裁前用尽当地救济存有争论。其次,保护伞条款的滥用问题。保护伞条款是中的类条款,要求缔约方应该遵守履行对另缔约方所做出的任何承诺并承担任何义务。保护伞条款创设初衷是为了防止东道国违反承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近年来,仲裁庭为了扩大管辖权,在案件中会出现以保护伞条款为由扩大管辖并做出裁定的现象。保护伞条款设立本意是稳定投资适用的现状......”。
6、“.....理论层面上,东道国具有经济主权,对于外国投资者有权进行投资管理,内国法的适用是对东道国主权的种尊重。而当过分的去政治化转变为去国家化时,以避免的使得公正的天平向投资者端倾斜,仲裁会因为过分保护投资者而选择适用国际法,使得国内法缺乏重视。同时必需承认的是,内国法必然是最适合东道国国情,有助于保护东道国公共权益的,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再者,投资者选择进入东道国进行投资时,就相当于认同了东道国法律,很明显根据主观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和发达国家国际投资交互性不断增强,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的争端更需重视,但仲裁存在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问题。通过法律适用保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条款模糊,缺乏具体化规定的情况,难以选择法律适用,导致不能结合情况正确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违背合同类案件和违背类案件因援引依据的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
7、“.....并积极补正国内法规违背类案件则应该在缔约过程中加以限制,同时,沈昳瑾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共利益与程序性改革问题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向彦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知识经济,林爱民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研究上海复旦大学,沈虹论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对国内法的适用岭南学刊,李万强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国际经济法论丛,赵蓉国际投资领域中违约竞合的法律问题研究以的争端解决为视角上海华东政法仲裁庭保证中立态度,公平公正的平衡东道国法律和国际法及的关系。因违背提交仲裁案件的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适用建议首先,应该用尽当地救济,缩小仲裁范围。作为国际法上的习惯原则,在提交国际仲裁前应该用尽当地救济,但对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约第条,其中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救济。但是在不少中却要求者不可兼得只能选其,被称为不得回转规定,只要放弃东道国国内救济,就不能回头寻求救济。盲目扩大仲裁的适用......”。
8、“.....以及对国际资源的滥对复杂,因此仲裁员的国籍及本国法律都难免不同,对于东道国的适用的考察定会存有漏洞,技术难度较大。但技术难度与权力滥用依旧需要区分,部分国家的立法不够完善,但往往在立法中规定解决方案或者其他法律原则适用顺序,对于此类补正是应予认可的。此外,如我国大陆与香港的法律区别的特殊情况,也需要仲裁员对于东道国法律有明确认知才能在裁定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因违背提交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仲裁的滥用,范围限制不够明晰。仲裁案件数量近年来逐步增长,但部分案件有滥用仲适用的现状,具体分析优先适用东道国国内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理论层面上,东道国具有经济主权,对于外国投资者有权进行投资管理,内国法的适用是对东道国主权的种尊重。而当过分的去政治化转变为去国家化时,以避免的使得公正的天平向投资者端倾斜,仲裁会因为过分保护投资者而选择适用国际法......”。
9、“.....同时必需承认的是,内国法必然是最适合东道国国情,有助于保护东道国公共权益的,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再者,投资者选择进入东道国进行投资时,就相当于认同了东道国法律,很明显根据主观用的国际法。东道国和国际法之争也主要表现在这款条文中,从字面意思理解,国内法应该是优先于国际法适用的,根据规定,仲裁庭应优先适用东道国法,继而考虑国际法的适用,无权直接适用国际法。或者说应该是基于国内法没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正,从而采纳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实操层面,仲裁庭在诸多案件中都出现了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而选择法律,为了结果而选择手段,以多种理由选择国际法适用。仲裁中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从东道国国内法的适用谈起原稿。其次,仲裁应该限制公平正义原则议国际中心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国际经济法论丛,赵蓉国际投资领域中违约竞合的法律问题研究以的争端解决为视角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余劲松......”。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