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而引出了世界发达国家在实施其国内的重大林业生态工程时所建立的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对我国从事重大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启示和借鉴,具体以美国日本加拿大为例,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论述紧接着详细阐述了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在重大林业生态工程的保障上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重大林业生态工程法律制度的建议。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致谢致谢在此对我的导师张才琴表示衷心的感谢。从论文的选题开题撰写修改直至最终的完成,她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可以说,没有张老师对我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这篇论文就不可能很好的完成,而且张老师在论文修改过程中的细心和耐心以及对我的启发和指教,都使我对她的敬意油然而生。除此以外,张老师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孜孜不倦的工作作风以及对学生的真诚关爱,我也将永远铭记于心,因为她的言传身教必将使我生受益。同时......”。
2、“.....郑莹莹二年四月于重庆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可以看出,这样的范围规定未免有些过大,在具体的操作中可能会增加难度,像自然保护区的林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森林公园林业生态工程中的森林资源是否可以转让等类似的内容,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关于森林资源使用权有偿流转的具体程序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重要规范,法律也欠缺相应的规定,这些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重大林业生态工程的法制建设现状立法空白都会给森林资源的流转带来困惑和混乱,使得森林法律法规的执行大打折扣。第二,林业法律责任规定上的缺陷。纵观林业立法体系,从基本法到实施条例的所有规定......”。
3、“.....林业主管部门采取的补救措施较为单处罚较轻,主要是通过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并责成其限期补种的方式进行。例如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而这样的规定,对于我国重大林业生态工程的建设步伐会产生定的阻力。而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方面,标准较低,罪名较少。我国针对这方面的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刑法在第六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如刑法中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4、“.....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至于如何认定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则由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做出详细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盗伐立方米立方米或者幼树株,滥伐的范围可掌握在立方米立方米或者幼树株至于非林区,盗伐或滥伐的标准则有所下调。从而可以得知,无论是刑法中规定的盗伐滥伐林木罪,还是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的认定标准,都存在着定的定罪起点较高而量刑较低,同时罪名种类过少的问题。相对于我国重大林业生态工程的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立法却没有针对其而设立专门的罪名,不得不说是种立法的滞后和空白。第三,其它内容上的缺陷。比如在林地管护上的薄弱在森林资源监测机制上的不统在林木采伐管理监管上的缺乏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上程度过低等。这些立法上的不足之处......”。
5、“.....另方面就是综合性立法上的形式问题,主要包括第,林业立法的修订不够及时。林业资源是种动态资源,随着周期的更替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就会发生不同的变化,这就决定了有关林业资源的立法要及时根据新情况做出相应的修改,即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删减,而对亟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重大林业生态工程的法制建设现状待解决的问题增加新条款。而在我国的实际立法工作中,由于林业立法机关没能及时的关注到我国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其林业建设方针政策的改变和进步以及林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和跨越式发展所提出的新的依法治林的要求,所以关于林业资源立法的修订就未能跟得上林业资源动态发展的脚步。就以我国现行的森林法为例,自年通过以来,历经年的修订,形成目前的体系和内容,并适用至今而第二次的修订工作虽已经完成,但原定于年的审议却被推迟。另外,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自年通过......”。
6、“.....于年修订通过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自年替代原森林法实施细则后,至今未被修订过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自年施行以来,多年也从未修改以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更是自年公布并直沿用至今。由此看出,我国林业立法的修订工作的确相对滞后,修订的周期大约为年年,修订的频率也维持在次,有的甚至从未参加过修订。虽然林木的生长期较长,生长速度也较缓慢,十年到二十年的时间可能对于其生长周期没有多大的影响,更何况不同树种的林木的生长周期还是有差别的但林业立法要解决的不仅是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很多其它问题如管理会在这个时间段内出现,这就要求立法具有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性,才能不至于在麻烦出现时无法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扩大损失,这尤其体现在重大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中。第二,林业立法与林业政策的冲突以及林业立法与其它自然资源立法的不协调。就说森林法和施行于各地的退耕还林政策吧,两者对经济林的认定就不样。森林法第四条规定......”。
7、“.....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而退耕还林政策以四川省为例却是以树种来划分,这与森林法中以培育目的来认定经济林的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就是以树种来区分经济林和生态林时,南北方的政策也仍不统,如枇杷,在南方就是经济林,在北方却被看做是生态林。这些冲突,显然会让地方各省市在从事退耕还林活动时,感到无所适从同时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进度,对该工程的整体实施带来不利的效果。除此之外,林业立法与其它自然资源立法也存在着些不协调的地方。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之时,必然和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其它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立法产生或多或少的利益磨察,因为同作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组成部分,并且彼此之间具有定的联系,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的立法矛盾亟待解决,否则就会给后面的执法和司法带来影响。以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例,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耕地平衡制度......”。
8、“.....鼓励单位和或者个人对宜耕的荒山荒地进行利用而森林法则规定,应把宜林的荒山荒地作为林地进行管理和培育,这就使得对耕地和林地的认定上产生了些不协调的地方,毕竟有很多荒山荒地是既适合耕种庄稼又可以种植林木的。以上论述都暴露出了我国林业在综合性立法方面的不合理及亟需完善之处。专门立法上的空白。以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为中心的重大林业生态工程的建设,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林业跨越式发展所提出的新课题,这就为我国今后的林业立法树立了新的研究方向。虽然我国目前的林业立法体系已有关于这方面的很多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却是个空白,也就是说我国并没有针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专门法律法规,立法的不系统和真空状态都将无法给这些重大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从林业生态工程的涵义就可以得知,作为工程学的个分支......”。
9、“.....这也从另个角度说明,对林业生态工程的建设必须进行专门的立法,方可保证其顺利实施,因此就需要将开展工程的那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从理科的思维方向转移到法律制定的文科维度上。同时,自我国的重大林业生态工程启动以来,在项目管理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已经越加明显例如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管护工作的严重滞后资金管理的不到位及规划管理的不科学等,越加提醒着我国的林业立法部门要尽快将林业工程所需要的项目管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真正实现林业生态工程的法制化管理。林业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第,林业执法体系中硬件设施的缺陷。林业执法主体比较混乱。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明确规定,林业执法主体主要有三类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其它组织。而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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