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问题专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李双元等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国民法通则第条只规定了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对因离婚所引起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以及其他情形下的夫妻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针对民法通则第条,作了补充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即向我国法院提起的涉外离婚案件而引起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适用中国法......”。
2、“.....只要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离婚以及离婚所引起的财产分割都适用法院所在地法。该条仅仅规定了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法律适用,仍然不是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完整性立法。根据这条冲突规范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推断出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双方都在中国境内的,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若有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也有管辖权,由我国法院受理。因适用法院所在地法,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最终也是适用中国法。我国现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缺陷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缺乏独立性民通意见第条将涉外离婚引起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附属于涉外离婚问题,适用与其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忽视了夫妻财产分割关系本身作为种财产关系所具有的独立性。虽然,离婚所引起的夫妻财产的分割是离婚的附属效果的种体现,但是......”。
3、“.....离婚涉及的是解除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而离婚的附属效果主要体现在解除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将离婚的附属效果的法律适用等同于离婚效力的法律适用是不合理的。纵观当今各国立法,很少有国家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将涉外离婚关系与夫妻财产关系合并立法,由同条冲突规则来调整,而是针对二者分别制定了法律适用规则。该条规定涉外离婚所引起的夫妻财产分割关系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涉外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是有定的合理性的,因为,包括离婚制度在内的婚姻家庭法涉及个国家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共同利益,也是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的聚集之地,所以当事人在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充分尊重和服从该国的固有法律观念。萨维尼曾指出离婚和与财产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同,因为与离婚有关的法律都与婚姻的道德性质密切相关,但是,因离婚所引起的夫妻财产分割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种财产关系而非身份关系......”。
4、“.....对其同样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有可能会影响到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同时对此种情形下的涉外夫妻财产争议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也不符合历来有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纵观各国立法,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有夫妻意思自治属人法主义包括本国法和婚姻住所地法动产不动产区别主义等,几乎没有采法院地法主义的。再者对此种情形下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院地法这种单的法律选择方法,也显得过于僵硬和机械,不能满足日渐增多的并日趋复杂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要求,与当今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选择适用的发展趋势也存在定的矛盾。当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针对夫妻财产关系所具有的不同性质侧面,采用多种法律选择方法,同时采取多个连接点以增加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因此,对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法律冲突......”。
5、“.....而必须斟酌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选择最为合理的法律予以适用,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协调发展。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定的片面性该条规定仅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个方面仅涉及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情形下的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因而不应当被视为条全面的关于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虽然夫妻财产关系争议常常发生在离婚环节,但是,正如我们在本文的第部分所论述的夫妻财产制问题般在夫妻关系终止的场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如夫妻方死亡双方离婚或者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夫妻方侵权或违约提出,只规定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制问题是片面的。说到底,夫妻财产制问题本质上在于探讨结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情况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发生在婚后任何涉及夫妻财产制问题的环节,而不独离婚环节......”。
6、“.....立法起草者在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六十四条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实现了我国在这问题上的立法突破。该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协商致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前条的规定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第六十四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该条采纳了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作为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对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以明示的方式选择的法律,而不论双方是否对婚姻财产进行了约定。在选择方式上强调当事人应当以明示方式进行选择,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达成选择法律的书面协议。至于选择法律的范围,该条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这与其他国家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定范围内进行选择的做法不同。对选择法律的时间也没有要求......”。
7、“.....其次,在当事人没有协商选择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时,将此时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维系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依次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律共同住所地法律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共同属人法,则由法院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或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再次,对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单独作了规定,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不管当事人是否选择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该条规定的可取之处焦燕,前注,第页。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第,顺应国际社会有关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趋势,在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上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渊源于杜摩兰对加纳夫妻财产案的咨询意见,首先出现于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中。虽然杜摩兰提出它的最终目的在于证明般合同领域适用意思自治的法律正当性,为般合同的法律适用探寻较之合同缔结地法更为客观合理的准据法,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
8、“.....如今,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已经得到了最为广泛的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契约性也消除了意思自治原则向夫妻财产关系领域延伸的障碍。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合同领域的优点也同样存在于夫妻财产制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增加了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和纠纷解决的便捷性,有助于实现国际私法所贯追求的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致性的法律价值目标。除此之外,该原则在解决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冲突中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表现在首先,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有助于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最终得以顺利实现。现在许多国家的婚姻实体法都允许夫妻双方对各自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如果相关国家的冲突法对婚姻财产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定了不同的连接点,就会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协议因受制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调整而陷入分歧和矛盾之中。而如果允许双方自己选择支配婚姻财产契约的准据法......”。
9、“.....夫妻之间动荡的财产关系也会尽快地趋于稳定。以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来决定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适用该法律所获得的判决结果亦能为相关国家的法院所认可。其次,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采用分割制所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如前所述,如果夫妻双方的财产位于不同的国家,采用分割制就会使夫妻的财产因财产所在地的不同而受不同的法律支配,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如果当事人约定其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他们的全部财产就可以避免适用分割制所带来的不便。再次,该原则在定程度上也可以协调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领域的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之间的冲突。最后,允许夫妻双方自主选择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可以修正准据法的不变性和可变性,使夫妻财产制准据法确定中的可变原则与不可变原则之争迎刃而解。若夫吕岩峰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法学评论,年第期,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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