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对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整理,实现法规规章的统性。再次,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规范性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虽然在效力上位列最后,但它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无法比拟的。尤其我国现阶段存在着严重的利益部门化地方化现象,使很多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在很多行政官员眼中,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的规章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使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督,尚显吃力,更何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承担着繁重立法及其他日常工作,无力对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的意图相背离做出判断。其次,权力机关的监督没有源动力。我们不怀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与能力,但从监督的运行机理来看......”。
2、“.....依据我国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需要府两院中央军委和省级地方对违法行政法规提出讼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法律规范都对其做出了规定。这些规范所确立的监督机制,从监督主体角度讲,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等几种情况。权力机关的般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它的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政府其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体现在抽象行政行为上,主要有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在这样的问题。也就是说,权力机关的监督需要个起点。这决定了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只能是被动的。再次......”。
3、“.....但对监督程序规定过少,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很难做到有效监督。建国以来,没有部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因违反法律而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研究原稿。至于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与司法审查没有任何关系,从立法法来看,立法意图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研究原稿求。规则中的行政终局裁决极少,它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部分终局裁决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与我国现行的部分行政终局裁决相矛盾,这就要求我国行政机关放弃部分行政终局裁决,把部分终局裁决权归还司法机关。只有建立整套完备的监督程序,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提供途径,才能做到有效监督,否则只能是有名无实。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模式的完善立法法颁布以后......”。
4、“.....但仍有需要完备的地方。首先,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避免备而不查。备案审查是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种途径,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备案作了规定,但在实施中缺少可操作性,上级机关没有审查动力,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根据我国的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宪政制度的必然要求,而从国家机关的运行机制及机理来讲,它虽是不可缺少的,却又是没有效率的。首先,抽象行政行为数量之巨涉及领域之广,令权力机关无力全面审查。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除行政法规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的规章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的统性。再次,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
5、“.....虽然在效力上位列最后,但它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无法比拟的。尤其我国现阶段存在着严重的利益部门化地方化现象,使很多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在很多行政官员眼中,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建立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是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当务之急。最后,行政复议的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而在颁布后,社会评价很高,被认为是部比较健全的法规。但在我国加入后,有些规定与规则不适应。我国加入之后,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精力对下级行政机关送审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多是备而不查。再次,利益上的关联性,使上级行政机关很难对自己的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做到公正的监督。在我国,不可否认的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利益,无论是政府与自己的工作部门之间还是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都是母子式的利益关系......”。
6、“.....甚至很多行政规章正是因为这种部门利益产生的。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及其缺陷在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个渐进的过程,主要体现在立法的进程上。我国的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法律规范都对其做出了规定。这些规范所确立的监督机制,从监督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命令指示和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备案审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国务院地方政府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者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行政法规清理。为保证行政法规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职能的需求,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对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7、“.....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等几种情况。权力机关的般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它的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政府其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体现在抽象行政行为上,主要有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其次,完善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制度。对行政法规规章的整理缺少具体的操作性,随意性很强,经常出现新旧行政法规和规章前后矛盾不同部门规章相互打架的现象,使实践部门无所适从。因此,从程序上,必须建立规范的法规规章清理制度,定期对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整理......”。
8、“.....再次,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规范性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虽然在效力上位列最后,但它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无法比拟的。尤其我国现阶段存在着严重的利益部门化地方化现象,使很多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在很多行政官员眼中,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力分配中,司法权处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化地位,这种定位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自身功能的有效发挥,加之现有司法体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的地方,司法机关不能完全独立,在很多方面依赖行政机关。司法权的边缘地位和司法机关的现实角色决定了其不可能实现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所以,必须进行改革,使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通过种方式提高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只有如此,才可能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由此可见,在我国,想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9、“.....但在现阶段还有很大难度,要做的前期工作还有很刚起步,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衡无法实行,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无法律依据。法国有专门的行政法院法国通过自己的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其最高行政法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的命令的诉讼,或欧洲议会和大区议会的选举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但熟悉法国法律制度的人都知道,法国的行政法院是独立与普通法院的,它的产生有其特殊背景限制行政权的膨胀。并且它的原则及制度都是通过判例法产生的,与法国的其他法律有质的区别。而我国行政诉讼是在普通法院的行政诉讼庭,者有本质的不同。所以,法国的情况也不适用我国。,无论是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出法定权限,司定命令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使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督,尚显吃力,更何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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