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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制度创新法律研究 创业板制度创新法律研究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22:26:13

《创业板制度创新法律研究》修改意见稿

1、“.....相应地,创业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区分,因此应当是个股份全流通市场。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2、“.....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这类企业的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为了保持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应将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机地结合在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公司上市后,这些主要股东必须接受出售若干股份的限制。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后的两年内不得出售名下股份两年限期届满后,亦不得在连续个月之内出售以上的名下股份。创业股东出售股份的限制期为年,待公司上市满年后即可随意出售名下股份,但出售股份时需要公告。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也叫公开原则,这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实行的种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要求发行人充分客观地把发行人及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经营业绩的不稳定和盈利水平的不确定,在构建我国创业板时,要设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3、“.....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争取在质上有所突破,在以下几方面与主板市场有明显区别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其他财务指标要求应该严格。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万元。而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般大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创业板市场应适当放宽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起人持有股本总额的限制,尽可能让主营业务突出资产质量良好运作规范成长性较大的中小企业上市。在我国成立创业板市场的初期,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点,为了抑制市场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除适当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具体而言,除股本规模可小于万元但不得低于万元外,其他财务和市场,此外还有日本的欧洲的市场及我国的市场。其次,从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主体来看,可分为自律型和他律型两种模式......”

4、“.....制定创业板市场的各项规则,而不是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开设。美国市场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市场隶属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该协会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券商自律性组织,几乎包罗所有的美国证券商。市场通过协会的自动报价系统运作。而他律型模式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直接设立的,由证券交易所规定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标准,将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本大小经营状况赢利能力及股权分散程度等与主板区分开来。这种类型的创业板市场,其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交易活跃程度都弱于主板。最后,从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来看,可分为并行式和升级式两种模式......”

5、“.....在选择之下,发起上市或持续上市,个公司必须满足要求市值达万美元以上,或总资产达万美元,同时总收入达万美元以上公众持股量排除有发行公司的经理或董事和拥有以上的收益权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发起上市,个公司必须满足净有形资产达万美元以上,或市值达万美元以上,或净收入达万美元以上,个条件中的个持续上市则要求个公司必须满足净有形资产达万美元以上,或市值达万美元以上,或净收入达万美元以上,个条件中的个。表小型市场体系上市最低要求项目发起上市持续上市净有形资产万美元万美元市值或万美元或万美元净收入最新财政年底或前个财政年度中的两个或万美元或万美元公众持股量万股万股发行市价万美元万美元最低递盘市场并能与之相抗衡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国外创业板市场的模式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模式与其设立方式有关。国际上创业板市场的运作通常采用种典型的模式......”

6、“.....在该种模式下,创业板市场作为主板市场的补充,是由证交所设立的,与主板市场组合在起共同运作,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甚至采用相同的监管系统,所不同的主要只是上市标准的差别。如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马来西亚证券交易及自动报价系统市场和泰国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我国的香港创业板都是这样。英国市场采取的独立市场模式,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梯队。独立市场模式,即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分别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美国的日本的的市场和法国的新市场等,即是如此。纵观且需要强化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行为准则运作标准和运作质量的监管,提高创业板市场的透明度,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的系统风险,促进市场规范稳健和高效运作......”

7、“.....结合我国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步伐,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国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美国市场上市标准在世界各国创业板市场中,美国市场的运作最为成熟。其市场准入标准见表和表。表全美市场体系上市最低要求项目发起上市持续上市选择选择选择选择选择选择净有形资产万万未作要求万未作要求市值未作要求未作要求万未作要求万总资产未作要求未作要求或万且未作要求或万且总收入未作要求未作要求万未作要求万税前收入最新财政年度或前个财政年度中的两个万未作要求未作要求未作要求未作要那样,自启动以来表现相当不错。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年月设立的新市场,更与法国荷兰比利时的新市场连接成网络,组成欧洲新市场。我国地区不仅有相对活跃和健全的市场或店头市场,而且还设立了更低级的报备市场......”

8、“.....自当年月日起正式运作。从上述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方式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开设。如马来西亚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地区等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市场,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营业期限股本规模盈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等要求与主板市场相区分,并明确规定了创业板公司的上市条件和标准。般来说,主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要大于创业板,交易活跃程度要强于创业板,有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由非证券交易所的机构设立,典型代表如美国。美国成立于年,本市场体系的关键性步。创业板市场能否成功运作,不仅取决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热情,更取决于市场的定位是否合理管理者是否具备高水平的监管能力以及市场是否拥有先进有效的交易机制等诸多因素。对创业板的研究,应当分为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本法律研究课题,将主要着眼于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9、“.....创业板刚开始是和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相对应,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上市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世纪末期,些不符合大型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中小型公司只能选择场外交易市场和地方易所作为上市场所。到了世纪,众多地方易所逐步消亡,而场外交易市场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自世纪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欧洲等地区为了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纷纷开始大力创建各自的创业板市场。目前创业板已经发展成为帮助中小型新兴企业特别是高成长性科技公司属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该协会是在美国注册的证券商自律性机构,几乎所有的美国证券商都是它的会员。依靠协会的自动报价系统来运作。分为两个层次的市场,即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规模较大的公司在全国市场挂牌交易,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则在小型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相比之下,后者的上市条件要比前者宽松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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