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更有利于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克服权力结构解释框架在具体问题面前的失语。就其定义而言,法治评估是指通过套法治指标体系,衡量法律制度本体及其相关各类要素运行状况之好坏,以形成个对法治建设各环节各领域及社会实效情况的总体评价。它具有协调利益冲突修复受损秩序优化法治资源配臵促进制度创新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等多项功能。法治评估活动发端于拉美国家,最早可追溯至世纪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经过几十年的沉淀积累,在年由世界银行首次提出全球第个附属于整体制度环境有待进步提升,这需要在解决央地立法冲突完善财政分权体制以及消除地方司法化问题等方面作出长足努力。地方法治实践研究的方法论演进原稿。权力结构解释框架的个缺陷上述权力结构解释框架下地方法治的论证推演表明,当下的地方法治实践可以从国家治理传统权力格局变迁地域条件差异法治建设路径及央地关系法治化等多个层面汲取论证资源......”。
2、“.....解决了单制中央集权宪制下地方法治是否可能及是否正当的问题,深化了对中央与地方规范与事实法制统原则与法治地方实践等多对关系的认知。但是,权力结构解释框架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和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个方面。第,权力结构解释框架着眼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臵,遮蔽了地础和真实的支撑力量,不可能脱离良法善治的地方来谈空洞的法治国家。因此,作为法治建设主体的地方,是个具有特殊政治含义的概念,必须放到中国单制中央集权体制兼具庞大的国家治理规模这特殊国情下来理解。有学者就将其具体含义归纳为中央的行政下级国家管理并服务社会的最前沿以及国家与社会的结合部等层内容,并进而指出对地方的理解与关注,以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官员与群众的相互关系。具体来讲,现实情况中我国法治建设的条基本路径是......”。
3、“.....再选择部分省市展開试点,鼓励其在政策范围内大胆探索进行制度创新,之后试点地区再进步将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及时反馈给中央,最后转变为较为成熟的国家方针推广到其他地方。在这逻辑下,地方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效解释地方法治在其他方面产生的各种问题,也不能为这些问题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从而无法真正实现其所提出的法治化状态。竞争类型化与评估地方法治研究的条补充进路上述权力结构解释框架存在的种种缺陷,为后续相关解释进路和理论模型的提出提供了理论需求并预留了研究空间。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补充进路主要包括地方法治竞争地方法治实践模式类型化和地方法治评估。这条进路分别从横向内部和外部个维度,探讨了地方法治的发展动力与现实路径类型化模式与实践差异技术工具与评估机制,在不同程度上填补了权力结构解释框架留下的问题空白,对后者进行了补充和发展......”。
4、“.....但其内在的逻辑理路基本是按照以下方式层层推进的地方法治实践研究的方法论演进原稿差异后加强交流和借鉴,以形成和而不同的区域法治格局。如果再进步将观察的尺度缩小到省级单位,就会发现不同的省域也完全可以呈现出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比如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为特色的湖南程序型法治,以鼓励引导基层民主法治实践和大力培育社会自治组织为亮点的广东自治型法治,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法治经验为特点的浙江市场型法治等等。隐藏在这些地方法治实践类型背后的,则是更为宏观和普遍的法治发展模式。可以说,地方法治的蓬勃发展,促成了我国法治建设模式的深刻转型。从开始的顺向滴灌,到后来的反向反馈,再到现在的动力双核,我国最终探索出条提法上逻辑严密目标上以点带面内容上回应问题实施上党委领导的新型上下并举道路。这种发展模式也可以被视为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创制者......”。
5、“.....其承上启下的作用无可替代。这也从个侧面表明,在法治这层面,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体现为规则的博弈,其实质是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关系。处理好这对关系的关键就在于提升央地关系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水平,即用法治思维来规划央地利益格局用法治规则来规范央地权力分配用法治方式来解决央地关系冲突。这种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理想状态并不是个空泛的概念,它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在遵循宪制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权力划分的动态性协调机制,并辅之以可操作制度化的调处方式,以追求央地关系的民主化和科学均衡性,最终实现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的目标。另方面,现阶段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规则型治理结构还尚未完全形成,地方法治的整体制度环境有待进步提升,这需要在解决央陆地区在法治发展时间上的先发后发,认为地方法治最先兴起于东部经济先发地区......”。
6、“.....当然,地方法治并不限于东部沿海地区,上述解释框架忽视了同时期在其他内陆省市开展的法治建设,还不足以说明地方法治实践模式上的差异。事实上,在个更加广阔的区域范围内,就存在着多种区域法治发展类型。有学者就根据区域法治发展的两大动力来源,即法治统筹和竞合活力的不同强弱组合,将全国区域法治发展模式划分为以下种类型以东部南部沿海地区为典型的强统强竞型以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为典型的强统弱竞型以相邻行政区划的跨界区域为典型的弱统弱竞型以港澳台地区为典型的弱统强竞型。并认为种类型之间并无绝对的优劣高低,彼此应该在认清集中的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十分稳固。但是,统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深刻矛盾,决定了在中央集权体制稳定不变的正式制度之外,还存在着系列用以调节央地关系使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的非正式制度。这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并存与转化,及其依赖的象征性权力与实际权力之间的名实转换......”。
7、“.....实际上,奉行中央集权制的中国在历史上从来就不乏弹性治国的政治传统和制度实践,这种容许分权注重地方差异强调国家制度及法律执行灵活性的治国理念,使中国实际上形成了种独特的多元统治格局。而地方法治的兴起,定程度上正是这种治国思路的现代表现。在此背景下,国家是由地方构成的政治实体,法治中国必须建立在个个法治良好的地方之上,地方法治是其牢固的现实基础和真实的支撑力量,不可能脱离良法善治竞争的背景下,我国的法治评估基本上是由各个地方组织开展的。其在类型上又可以分为以下类各地政府和学术界自行探索的法治评估在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框架下,各地试行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在全国普法办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活动倡导下,各地进行的法治城市法治县创建考核评估。可以说,法治评估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本身即是个长期受到学者高度关注的问题。权力结构解释框架的个缺陷上述权力结构解释框架下地方法治的论证推演表明......”。
8、“.....权力结构的解释框架能较为有效地回应中心主义权力观和国家主义法治观提出的质疑,解决了单制中央集权宪制下地方法治是否可能及是否正当的问题,深化了对中央与地方规范与地方来谈空洞的法治国家。因此,作为法治建设主体的地方,是个具有特殊政治含义的概念,必须放到中国单制中央集权体制兼具庞大的国家治理规模这特殊国情下来理解。有学者就将其具体含义归纳为中央的行政下级国家管理并服务社会的最前沿以及国家与社会的结合部等层内容,并进而指出对地方的理解与关注,以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官员与群众的相互关系。具体来讲,现实情况中我国法治建设的条基本路径是,先由中央指出总的改革方向并制定个粗略的框架意见,再选择部分省市展開试点,鼓励其在政策范围内大胆探索进行制度创新......”。
9、“.....最后转变为较为成熟的国家方针推广到其他地方。在这逻辑下,地方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也是进行自主性立法和先行先试立法外部研究进路地方法治评估地方法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种配套机制的建设,也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近年兴起的法治评估和指标体系正是其中种有力工具。对法治评估和法治建设工作机制的关注,能够更为直接地面对地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也更有利于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克服权力结构解释框架在具体问题面前的失语。就其定义而言,法治评估是指通过套法治指标体系,衡量法律制度本体及其相关各类要素运行状况之好坏,以形成个对法治建设各环节各领域及社会实效情况的总体评价。它具有协调利益冲突修复受损秩序优化法治资源配臵促进制度创新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等多项功能。法治评估活动发端于拉美国家,最早可追溯至世纪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经过几十年的沉淀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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