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分析就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类型而言,有刑事行政民事大类型,如此类推的话,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种类型,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可以针对破坏环境保护而触犯刑法之主体提起公诉,因此就无所谓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了。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就分类为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所以,有必要通过解读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对雾霾案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展望。就宪法文本而言,我国宪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明确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种地位体现于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了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
2、“.....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十条第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步强调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保障。宪法第条矿藏水流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法等有关法律就能够得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再次赋予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环境权继而通过环境权进步界定者在相关侵权损害中的救济途径。所以,从环境权的主体与客体两个角度综合考量的话,环境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客体为环境生态功能。内容则是有关于客体的系列利益群,具体权能则包括实体权与程序权两个部分,前者有对客体的保有权以及享受权后者则包含了环境参与权知情权请求权等。就环境权的性质而言,有学者指出,环境权是种自得权,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例如庄户种植庄稼期望收获。环境权是由定的法律关系组合而成,这种法律关系本身就包含了权利与义务,自得权本身并没有完全的涵盖权利义务关权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所以,公益诉讼要求提起诉讼的原告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3、“.....摘要年月中下旬有律师以京津冀地政府治理雾霾不力为由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从既有法律规定来看,这些律师并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以此为契机,本文从相关法律条文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宪法文本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探讨与展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与展望原稿。环境的第层含义则从人类这宏达视角界定了环境的享受主体,从环境的角度来讲,这种界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环境权的主体范围就有必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生活实践等诸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与展望原稿之间交互式的影响使得人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名正言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则是经由人的作用而后期发展得来的产物,其与自然的交互都要经由人的控制才能成立从侵权责任的视角,假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其在社会联系的过程中,如若对他人或者环境造成了侵权或者损害......”。
4、“.....完全没有必要再次赋予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环境权继而通过环境权进步界定者在相关侵权损害中的救济途径。所以,从环境权的主体与客体两个角度综合考量的话,环境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客体为环境生态功能。内容则是有关于客体的系列利益群,具体权能则包括实体性质的公益诉讼,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以上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条文的梳理与对比可以发现,雾霾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法条支撑。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分析就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类型而言,有刑事行政民事大类型,如此类推的话,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种类型......”。
5、“.....由于检察机关可以针对破坏环境保护而触府治理雾霾不力案的答复还不曾得知,那么,此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呢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并得出观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与展望原稿。环境的第层含义则从人类这宏达视角界定了环境的享受主体,从环境的角度来讲,这种界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环境权的主体范围就有必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生活实践等诸多要素予以明确区分。有学者主张,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还包括国家甚至全人类,而且也包括后代人。这定义不仅扩大了环境权主体的具体范围,也有间接扩大环境权的权能范围之嫌。从人的视角来看,人是最直接的自然产物,与环境之间进行着最直接的物质能量交换,人与环过以上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条文的梳理与对比可以发现,雾霾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法条支撑。有关环境权的理论分析为了进步探讨雾霾案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还需要从公益诉讼赖以产生的基础进行分析......”。
6、“.....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与展望原稿。作为有关环境诉讼的雾霾案中的被告方为行政主体,这看似很难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案件其实还是能够从既有的法条中找到定性依据的。年月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条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确定了责任,亦即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救济而非公益诉讼。作为有关环境诉讼的雾霾案中的被告方为行政主体,这看似很难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案件其实还是能够从既有的法条中找到定性依据的。年月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条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确定了责任,亦即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此使得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之。从此法律条文可知,雾霾案中政府作为被告方于法有据......”。
7、“.....其后年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条中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只有在没有,以此使得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之。从此法律条文可知,雾霾案中政府作为被告方于法有据,因为雾霾治理不力本身就已经说明了政府履职的不力。其后年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条中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只有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就其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十条则对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进步明确。第十条则通过确定被告是实施損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此界定此种诉讼为民事公益诉讼。同办法第十条则规定了行摘要年月中下旬有律师以京津冀地政府治理雾霾不力为由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从既有法律规定来看......”。
8、“.....以此为契机,本文从相关法律条文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宪法文本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探讨与展望。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分析就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类型而言,有刑事行政民事大类型,如此类推的话,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种类型,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可以针对破坏环境保护而触犯刑法之主体提起公诉,因此就无所谓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了。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就分类为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宪法文本的解读,就雾霾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而言,通过解读既有的下位的相关法律文本,公民显然不能作为雾霾案中的原告,质言之,公民在雾霾案中的实有权利并没有得到体现。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读,可以清晰地发现公民应该而且必须应当具备原告这主体资格的,公民这应有的权利在宪法中已经得到很好的保障......”。
9、“.....究其缘由,除了相关的立法及司法机关有特殊的实证政策考虑之外,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处于探索阶段也有很大关系。参考文献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昆明理工大学学报,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公司,李喜莲民事诉讼境权利之后,具体规定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继而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实为较合理的选择。从宪法的角度解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通过上文的分析,雾霾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不适格,但是,作为种较为新颖的公益诉讼制度,其自身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种完善除了依靠大小前提的循环往复之外,更需要以上位法为依据,所以,有必要通过解读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对雾霾案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展望。就宪法文本而言,我国宪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明确了人民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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