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但同时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从以上政策文件来看,年至年,国家对集资合作建房基本上采取的是严格限制的态度。住宅合作社的数量也在迅速减少,以北京为例,截至年,住宅社的发展,至年全国已有住宅合作社多家,遍及全国多个省市,约万个家庭参与了这种合作建房方式。住宅合作社这组织形式在我国各地得到广泛发展。此外,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颁布了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大力推行住宅合作社制度,先后建立了多家住宅合作社,成为地方住宅合作社制度发展的典范。中国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变迁与现实思考原稿......”。
2、“.....但是实践表明,住宅合作社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政府公务员大型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中低收入居民根本难以通过加入政府主导型和单位主导型的住宅合作社来实现其居住要求。且由于政策的调整,现有的住房保障结构主要是由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两部分构成,住宅合作社京天津沈阳武汉昆明包头长春哈尔滨南京等地相继组建了不同形式的住宅合作社。但是这时期成立的住宅合作社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受到广泛质疑,发展较为缓慢。年,陜西省铜川市发布实施铜川市住宅合作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范住宅合作社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住宅合作社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具有标志性意义。年月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条规定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
3、“.....对个人集资与合作建房的部分可以不受规模的控社制度。参考文献庞咏娣浅析住宅合作社法律地位大众科技,李铃夏利法克斯世界最大的住宅合作社中国房地产金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第条陆介雄,宓明君,李天霞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高沛沛我国住宅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号第条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号第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第条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第条于璐娜合作建房场尚待制定规则的博弈中国合作经济,国外的中国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变迁与现实思考原稿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4、“.....因而,今后住宅合作社制度发展的关键在于加快住宅合作社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通过住宅合作社立法,将住宅合作社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原则以及合作建设住房的条件程序等用具体的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当然,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既可以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合作社法,也可以在当前立法呼声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中单设章来规定住宅合作社制度。参考文献庞咏娣浅析住宅合作社法律地位大众科技,李铃夏利法克斯世界最大的住宅合作社中国房地产金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第条陆介雄,宓明君,李天霞住宅合作讲,住宅合作社因其对社会和谐发展的促进作用而应该受到肯定和支持。从长远来看,住宅合作社方式应当成为增加住宅供应的重要渠道,其存在和发展应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们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5、“.....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宅问题。结语与展望中国住宅合作社的出现,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曾经为解决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然而,从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发展轨迹来看,其在上个世纪年代初期短暂繁荣之后便失去了长久发展的生命力。在中国当前住房保障困难的现实背景下,我们应当顺应世界合作经济发展况出发,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进入世纪这个新的历史时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宅问题。结语与展望中国住宅合作社的出现,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曾经为解决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然而,从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发展轨迹来看,其在上个世纪年代初期短暂繁荣之后便失去了长久发展的生命力。在中国当前住房保障困难的现实背景下......”。
6、“.....正确认识住宅合作社自身的价值以及对解决我国住房保障的积极意义。住宅合作社应该为我国住宅保障体制改革所肯定和支持,这不仅是缓解当前住房保障困难保障公民住宅权的现实需求,更是保证中国生存空间,几乎寸步难行。在实践中,除了上述生存困境,住宅合作社发展还面临法律缺位,监管不力。存在组织形式混乱住宅建设用地获取困难合作建房资金短缺等现实障碍,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着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说,住宅合作社制度的生存与发展已经受到严峻的考验。因而,在住房保障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客观地审视这制度,住宅合作社要不要存在应该如何发展这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重要现实问题。住宅合作社作为具有特殊功能的企业形态,其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是对孪生兄弟,共同存在于城市建设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社会运动中,者相辅相成,是个国家城市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笔者认为......”。
7、“.....要真正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工的住房需求,中低收入居民根本难以通过加入政府主导型和单位主导型的住宅合作社来实现其居住要求。且由于政策的调整,现有的住房保障结构主要是由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两部分构成,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房因为政策限制难以发挥其保障功能。从全国范围来看,因为有地方性规章支持,仅有北京的住宅合作社发展状况较好,曾经为改善居民住宅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其他各地的住宅合作社发展收效甚微。住宅合作社当前面临的生存困境与现实选择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住宅合作社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它是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旨在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方式。从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來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房,但住问题,最终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必须从我国现实出发,肯定和支持住宅合作社的全面发展。发展住宅合作社,鼓励集资合作建房......”。
8、“.....对抑制目前的高房价起到定的作用,也有利于降低房地产市场泡沫,确保我国金融安全,健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同时,住宅合作社是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而建立,被视为解决住房问题的第条道路,不仅可以消除居民因无力购房而引起的社会不满和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还将有利于降低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此外,从企业自身角度讲,在市场环境下,有住宅合作组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也会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更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年月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文件规定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年国务院文件对集资合作建房有所放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
9、“.....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但同时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从以上政策文件来看,年至年,国家对集资合作建房基本上采取的是严格限制的态度。住宅合作社的数量也在迅速减少,以北京为例,截至年,住宅需求。但是,这符合世界合作经济发展潮流的住房发展模式,在中国并没有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年的发展历程显示体地位不明确。年至今,有关住宅合作社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仅有部暂行的部门规章,其他政策性文件也只有些不太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住宅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在全国得到普遍接受和真正确立。地方政府和主管行政机关在住宅合作社的问题上消极对待,或者反对或者观望。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住宅合作社却直被很多国家视为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的重要形式。英国贯重视和支持住宅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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