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根本上讲,这是法院从自己的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出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侵犯了其固有的领地,是检察机关为扩大自己的职能权限而采取的扩张措施。而人民检察机关由于受自身监督能力的限制,长期以来不同程度存在着重刑轻民的观念,未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放到应有的位臵予以重视,不敢或不愿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致使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出现真空地带。对社会公众而言,般群众对检察职能的认识比较模糊,照法律规定进行,要求检察监督要建立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监督程序严谨有序合法。具体来说,包含两层含义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明文授权监督的事项,检察机关才能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范围程序进行,不能随意监督。有限监督原则。检察监督是对法院监督的支持与补救,检察机关不宜对所有的民事执行活动都进行监督,这是由民事权利的特点决定的......”。
2、“.....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控制在必要的合理的界限范围内。事后监督原则。所谓事后监督是指违法问题,从年起,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代表提交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议案,但年月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没有涉及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问题,有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争议和冲突依然存在。理论上的认识分歧。是对于是否需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争议。年修訂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部分增添了相关法院内部监督的内容,但未规定外部法律监督机制。客观地讲,民事执行活动有定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政协的民主监督等。人大监督党政监督政协监督主要是宏观整体与原则性监督而舆论监督则是种社会意义层面上的监督,这种监督形式旦被错用或滥用,很容易给视角法学,江伟,常廷彬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中南大学学报......”。
3、“.....常廷彬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社会科学家,。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原稿。年修訂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部分增添了相关法院内部监督的内容,但未规定外部法律监督机制。客观地讲,民事执行活动有定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政协的民主监督等。人大监督党政监督政协监督主要是宏观整体与原则性监督而舆论监督则是种社会意义层面上的监督,这种监督形式旦被错用或滥用,很容易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威胁到司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原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北京法律出版社,肖建国民事执行中的检法关系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的另种视角法学,江伟,常廷彬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中南大学学报,常怡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法学家,常廷彬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社会科学家,......”。
4、“.....民事審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长期的惯性作用使人民法院形成了些固有的观念,视民事审判问题为法院独自行使权力的领域,从主观上有意或无意地排斥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从根本上讲,这是法院从自己的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出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侵犯了其规律和程序存在的差异,分别确定不同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执行裁决权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出现的实体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使执行裁决权的行为属于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中作出的确有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进行法律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执行裁决,检察机关发现确有的,可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执行实施权是执行机关依据生效的执行依据,针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事项制发有关执行决定命令......”。
5、“.....其不属于审判活动,具有行政过程中发生的执行事项制发有关执行决定命令,采取系列执行措施的权力,其不属于审判活动,具有行政属性。由于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本身并不具违法性,但执行行为在民事诉讼全过程引起了不当结果,不能依裁定提出抗诉,但要建议督促法院予以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实施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定的监督措施,这种措施就是检察建议方式。参考文献蓝冰我国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与未来贵州民族学院学报,高洪宾,朱旭伟民事检察监督不宜强化人民法院报,袁汉钧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上。因为检察监督的实质是检察权对法院执行权的制约,作为种国家公权力,行使检察监督权具有较高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应处理好成本与效率的关系......”。
6、“.....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本质上是种法律监督活动,是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种外力干预。鉴于民事执行主要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而此种权利具有私权性质,当事人对私权具有处分权,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检察监督法。具体来说,包含两层含义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明文授权监督的事项,检察机关才能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范围程序进行,不能随意监督。有限监督原则。检察监督是对法院监督的支持与补救,检察机关不宜对所有的民事执行活动都进行监督,这是由民事权利的特点决定的。为了不妨碍法院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7、“.....事后监督原则。所谓事后监督是指违法的不当的执行行为发生后检察机关才启动监督程序,提出监督意见。事后并不是指民事执行全部活动结束后程序的启动以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申请启动为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为辅,没有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不能不应主动介入。但若发现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職权主动干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的具体途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民事执行权,执行监督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应当根据民事执行权的特性进行设臵,民事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我们根据执行权的构造以及执行行为的分类,结合它们两者各自的权力属性运行司法机关的惯性思维与社会公众认识的模糊。民事審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8、“.....视民事审判问题为法院独自行使权力的领域,从主观上有意或无意地排斥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从根本上讲,这是法院从自己的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出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侵犯了其固有的领地,是检察机关为扩大自己的职能权限而采取的扩张措施。而人民检察机关由于受自身监督能力的限制,长期以来不同程度存在着重刑轻民的观念,未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放到应有的位臵予以重视,不敢或不愿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致使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出现真空地带。对社会公众而言,般群众对检察职能的认识比较模糊,原稿。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面对执行难执行乱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态度也在逐渐转变。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的地位,依据有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争取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开展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定的成绩,积累了定的经验,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9、“.....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明确纳入了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并规范了川省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这些实践探索定程度上突破,全国性的统操作规范尚未出台,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及监督范围手段程序的不统,在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面对执行难执行乱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态度也在逐渐转变。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的地位,依据有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争取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开展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定的成绩,积累了定的经验,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如川省人民检察院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行文的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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