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配偶绝大多数为女性。军人的女性配偶常常奉献和牺牲,承受两地分居感情交流缺失家庭负担沉重等痛苦,其更可能成为社积极保障制度理念及完整的制度体系。关键词军婚特殊保护理念发展消极限制积极保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陈佳维,男,山西运城人,山西大学法学院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穆随心,男,陕西兴平人,法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陕西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立政治大学韩国忠北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社防法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另外,其他军事行政法和军队内部规定也有许多对现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条款。摘要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颇具中国特色,发轫于革命战争年代,蕴含着浓厚的革命情节,虽历经数次修改......”。
2、“.....须得军人同意。年婚姻法第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做了进步明确规定。在刑事特别保护方面,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第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处个月以下监禁或批评教育。与革命现役军人家属通奸者,加重处罚。伴随极左思潮的发展,针对军婚保护的思从消极限制到积极保障原稿婚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从消极限制到积极保障原稿。,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有违当代中国社会主导的法律价值。当代中国社会主导的法律价值以自由平等权利与义务的统为核心,而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却与此相悖。是侵犯了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婚姻的本质和核心在于两情相悦在于合意,是建立在感情性物质和精神生活基础上的当事人的合理论上的法理适合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3、“.....基于当代中国社会主导的法律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应对现有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理念进行必要的改革和重构,代之以强有力的奖励优抚的积极保障制度理念及完整的制度体系。关键词军婚特殊保护理念发展消极限制积极保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陈佳维,女性配偶常常奉献和牺牲,承受两地分居感情交流缺失家庭负担沉重等痛苦,其更可能成为社会的弱者而应受到特殊保护。然而,现行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离婚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性军人方,不但没有给军人的女性配偶以特殊的保护,反而限制其权利和自由,这有悖于平等的原则。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的理念赋予了军人种特权。第,按照婚姻法条规定,军人与军人配偶离例第条规定,娶抗日军人有婚约之未婚妻者,其婚姻无效,并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娶抗日军人配偶者,处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得其丈夫同意宣布离婚或解除婚约前,任何人均不得与其非法结合。过去造成既成事实者,法律上概无效,并须追究责任如有故违,当事人应科以刑事处限制理念分析。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创立于上世纪年代初的第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其主要体系包括湘赣苏区婚姻条例关于中国红军优待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湘赣苏区婚姻条例首次规定,当红军官兵者,须在年以上没信回家者,才许宣布离婚,违者按照刑法处以应得之罪。关于中国红军优待条例首次规定了红军战士同意为离婚的要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分,干部中如有违犯者,更须从严加倍论处。摘要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颇具中国特色,发轫于革命战争年代,蕴含着浓厚的革命情节,虽历经数次修改,但其通过限制非军人方的婚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来实现对军人利益保护的消极限制的制度理念依然总体保留......”。
5、“.....但其是有悖于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有悖于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的理念有悖于性别平等的法律原则。军人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大多数军人都是男性,其配偶绝大多数为女性。军人的女性配偶常常奉献和牺牲,承受两地分居感情交流缺失家庭负担沉重等痛苦,其更可能成为社性物质和精神生活基础上的当事人的合意。法国年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因此,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都应当以男女双方的合意来决定,而这种合意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条规定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只有经男女双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6、“.....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恰恰忽视了婚姻的感情基础,限制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以剥夺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形式强行维持这种死亡婚姻,这对军人配偶方是不公平的。,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造成了法律制度的实效性,山西运城人,山西大学法学院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穆随心,男,陕西兴平人,法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陕西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立政治大学韩国忠北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社会法教学研究。在民事特别保护方面,年婚姻法第条规定现役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同意。年婚姻法第条规定现分,干部中如有违犯者,更须从严加倍论处。摘要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颇具中国特色,发轫于革命战争年代,蕴含着浓厚的革命情节,虽历经数次修改......”。
7、“.....尽管该制度在维护促进军婚稳定构建和谐军婚家庭方面发挥了定的作用,但其婚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从消极限制到积极保障原稿。,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有违当代中国社会主导的法律价值。当代中国社会主导的法律价值以自由平等权利与义务的统为核心,而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却与此相悖。是侵犯了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婚姻的本质和核心在于两情相悦在于合意,是建立在感情性物质和精神生活基础上的当事人的合并须追究责任如有故违,当事人应科以刑事处分,干部中如有违犯者,更须从严加倍论处。是有悖于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有悖于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的理念有悖于性别平等的法律原则......”。
8、“.....其配偶绝大多数为女性。军人的从消极限制到积极保障原稿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婚姻自由中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唯标准就是感情基础,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恰恰忽视了婚姻的感情基础,限制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以剥夺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形式强行维持这种死亡婚姻,这对军人配偶方是不公平的。从消极限制到积极保障原稿婚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从消极限制到积极保障原稿。,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有违当代中国社会主导的法律价值。当代中国社会主导的法律价值以自由平等权利与义务的统为核心,而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却与此相悖。是侵犯了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婚姻的本质和核心在于两情相悦在于合意,是建立在感情性物质和精神生活基础上的当事人的合价值的实现和个人幸福的追求......”。
9、“.....既对军人无益,又有害于其配偶。,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有违当代中国社会主导的法律价值。当代中国社会主导的法律价值以自由平等权利与义务的统为核心,而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却与此相悖。是侵犯了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婚姻的本质和核心在于两情相悦在于合意,是建立在感情的要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吸收了上述内容,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无信回家,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违者按刑法处以应得之罪。在抗日战争第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这制度又得到了进步缺失。不同于战争与革命年代,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消极限制理念已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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