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和限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鹿特丹规则虽然扩大了国际多式联运的适用范围,但它的适用范围仍有局限性。对于实践中的国际多式联运是否可以适用鹿特丹规规定可能会违反鹿特丹规则。第,它既可以被解释为单纯地规定承运人责任的运输公约,也可以仅指作为冲突规范赋予与关于货损时承运人责任规定的优先适用权。如果如前者解释,这条的但书看上去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所有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如果采用后种解释,它才可以有限的避免冲突,也就是在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时其他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第个缺陷是第条第款第款第款中的,这些国际文书将优先于鹿特丹规则。不同的国际文书可能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有不同的标准,所以这条款可能会导致新的问题。货物持续地灭失或者损坏在两个不同的运输方式时,对应的国际公约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可能不样......”。
2、“.....但在鹿特丹规则要求是。所以,鹿特丹规则在实践中不是个完美的解决国际运。第,根据第条规定,只能在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发生地明确确定且发生在除海运以外其他运输过程中的时候,才能避免与其他国际公约冲突,其他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才能优先适用。也就是说,如果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发生地无法确定或者货物是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被持续性地毁坏,同样也会发生公约冲突。尽管它可以在发生地不确定的诉讼中适用,其他国际文书可能也有类似适用于发生地不明确的条款,发生公约冲突的可能性。比如,在年浅论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的法律问题原稿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基于这条款,当蒙特利尔公约和鹿特丹规则都可以适用地点不能确定的情况时,第条就不能很好的解决国际运输公约冲突问题了。第个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第条第款......”。
3、“.....且其他国际文书有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制或时效的规定,这些国际文书将优先于鹿特丹规则。不同的国际文书可能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有先决条件海运其他。也就是说,鹿特丹规则只能适用于包含了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的国际多式联运。有些学者提出,由于它不能适用于其他不含海运的国际多式联运,所以它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调整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比如,它不能适用于只包含了空运和公路运输,或者公路和铁路运输的国际多式联运,但它可以适用于任何包含了海运的国际多式联运。由于地理位臵的原因,这种局限性在欧洲更为明显。很多欧洲国家和地区没有以外其他运输过程中的时候,才能避免与其他国际公约冲突,其他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才能优先适用。也就是说,如果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发生地无法确定或者货物是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被持续性地毁坏,同样也会发生公约冲突。尽管它可以在发生地不确定的诉讼中适用......”。
4、“.....发生公约冲突的可能性。比如,在年蒙特利尔统国际航空运输些规则的公约中,根据第条第款,在没有相反证明的。然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整个运输期间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他需对任何由于内陆承运人在装货或者卸货中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且不能将风险转移给内陆承运人。此外,鹿特丹规则可能会促使承运人选择海运其他的多式联运来规避责任,所以看起来它是减轻了内陆承运人的责任。浅论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的法律问题原稿。第,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有了很大的改进,比如,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对整欧洲国家和地区没有临海,他们之间的国际多式联运主要以公路和铁路运输为主,所以鹿特丹规则在这些国家之间的实用性很低。第,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有了很大的改进,比如,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对整个联运过程向货主负责。第,鹿特丹规则中第条和第条可以有效地解决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国际海运公约间的法律冲突......”。
5、“.....它可以解决部分法律冲突问题。此外个联运过程向货主负责。第,鹿特丹规则中第条和第条可以有效地解决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国际海运公约间的法律冲突,如果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发生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过程中,它可以解决部分法律冲突问题。此外,鹿特丹规则第条提供了承运人的识别办法。问题和限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鹿特丹规则虽然扩大了国际多式联运的适用范围,但它的适用范围仍有局限性。对于实践中的国际多式联运是否可以适用鹿特丹规则,第条提供了个摘要鹿特丹规则在多式联运等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可以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部相对完善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国际规则。但它毕竟不是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实践中也不免可能产生很多新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问题和限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鹿特丹规则虽然扩大了国际多式联运的适用范围,但它的适用范围仍有局限性......”。
6、“.....国际多式联运在国际贸易中尤为重要。然而,国际多式联运在实践中有很多复杂的问题,如不同的单运输方式国际公约之间可能会发生法律冲突,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发生地的确认,承运人的责任和责任限制等。不可否认,鹿特丹规则的出现给国际社会调整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关系带来了希望,但其中的问题和局限性十分明显,国际社会对其褒贬不。文中分析和评价了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适用范围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发生冲突,但它和第条样,是否真的可以解决公约间冲突问题有待考究。這里有个可能存在的问题。第,旦鹿特丹规则生效了,第条中列举的有关国际文书是在它之前已生效的,但今后对此种公约的修正案是否具有同样的效力有待考究,甚至有种观点认为,它生效以后,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的修正案中的部分规定可能会违反鹿特丹规则。第......”。
7、“.....他们之间的国际多式联运主要以公路和铁路运输为主,所以鹿特丹规则在这些国家之间的实用性很低。摘要鹿特丹规则在多式联运等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可以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部相对完善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国际规则。但它毕竟不是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实践中也不免可能产生很多新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浅论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的法律问题原稿个联运过程向货主负责。第,鹿特丹规则中第条和第条可以有效地解决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国际海运公约间的法律冲突,如果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发生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过程中,它可以解决部分法律冲突问题。此外,鹿特丹规则第条提供了承运人的识别办法。问题和限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鹿特丹规则虽然扩大了国际多式联运的适用范围,但它的适用范围仍有局限性。对于实践中的国际多式联运是否可以适用鹿特丹规则,第条提供了个情况下......”。
8、“.....基于这条款,当蒙特利尔公约和鹿特丹规则都可以适用地点不能确定的情况时,第条就不能很好的解决国际运输公约冲突问题了。第个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第条第款,如果货损发生在海运之前或之后其他运输过程中,且其他国际文书有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制或时效的规定,这些国际文书将优先于鹿特丹规则。不同的国际文书可能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有国海商法年刊,张永坚从鹿特丹规则看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中国海商法研究,。改进和创新与其他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的公约相比,鹿特丹规则有很多先进的概念与表述。如果鹿特丹规则生效,它将可能是国际社会第个真正意义上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的国际规则。浅论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的法律问题原稿。第,根据第条规定,只能在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发生地明确确定且发生在除海运浅论鹿特丹规则中多式联运的法律问题原稿有局限......”。
9、“.....第条和第条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因此,鹿特丹规则究竟能在多大的程度上调整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关系还需时间和实践的检验,目前它与人们的期望还相距甚远,不能当作是个完美的国际公约。参考文献闻银玲论鹿特丹规则对国际多式联运法律的统中国水运,韦经建鹿特丹规则对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适用中国海商法年刊,张永坚从鹿特丹规则看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中国海商法研究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基于这条款,当蒙特利尔公约和鹿特丹规则都可以适用地点不能确定的情况时,第条就不能很好的解决国际运输公约冲突问题了。第个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第条第款,如果货损发生在海运之前或之后其他运输过程中,且其他国际文书有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制或时效的规定,这些国际文书将优先于鹿特丹规则。不同的国际文书可能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有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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