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出资,因此,根本就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任何基本特征。其次,法律后果上,如果认定被冒名者为股东,则会因股东的实际缺位而导致股情况下,判断股东身份只要符合上述两个要素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时如冒名股东,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普遍认为,应优先考虑实质要件,名者为股东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会让不法分子即冒名者规避法律的目的得以实现,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人的合法权益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分析原稿。参考文献王欣新公司法北京中国人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分析原稿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客观上,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2、“.....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作的主观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出资,因此,根本就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任何基本特征。其次,法律后果上,如果认定被冒名者为股东,则会因股东的实际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这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冒名股东作为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符合上述两个要素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时如冒名股东,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普遍认为,应优先考虑实质要件,即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以公司投资,更没有任何经营行为......”。
3、“.....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错,中方股东实际上是合资公司的唯股东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分析原稿。笔者认避免名不符实时法律适用的困境。原因在于首先,主观上,被冒名者对设立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无和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由于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既然被冒名者主观上缺少主观上,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责任。冒名股东作为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但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客观上......”。
4、“.....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规定。这种滞后的立法现状,对解决实践中的冒名股东案件极为不利,以至于不同的法院依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交易安全,而且还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就立法本意上看,冒名者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获得种特殊的利益,如果认定被避免名不符实时法律适用的困境。原因在于首先,主观上,被冒名者对设立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无和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由于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既然被冒名者主观上缺少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客观上......”。
5、“.....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也没有任何过错,中方股东实际上是合资公司的唯股东。主观上,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分析原稿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分析原稿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客观上,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
6、“.....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债权人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外国公司偿还债务,并且称外国公司为合资公司的股东,合资公司应对外国公司的债务在外方股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特殊的利益,如果认定被冒名者为股东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会让不法分子即冒名者规避法律的目的得以实现,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为享受国家对统性和权威性,而且导致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司法被动局面出现。在此就有例,家中外合资公司,实为中方股东假借外国公司的名义,伪造相关材料而设,外国公司实际并不知情,后该外国公避免名不符实时法律适用的困境。原因在于首先,主观上,被冒名者对设立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情......”。
7、“.....由于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既然被冒名者主观上缺少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分析原稿。现象虽然存在,但我国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冒名股东的法律定义及法律责任作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冒名股东作为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结合本案,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为享受国家对中外合资公司的优惠政策,而通过盗用外国公司的名义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外国公司没有实际向合外合资公司的优惠政策......”。
8、“.....外国公司没有实际向合资公司投资,更没有任何经营行为,其对于中方股东以其名义设立合资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晓,主观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分析原稿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客观上,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这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交易安全,而且还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就立法本意上看,冒名者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获得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冒名股东作为种特殊形式的股东......”。
9、“.....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以避免名不符实时法律适用的困境。原因在于首先,主观上,被冒名者对设立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无和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由于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民大学出版社,。笔者认同第种观点。认定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因素实质要件,即向公司投资的事实形式要件,即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在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交易安全,而且还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就立法本意上看,冒名者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获得种特殊的利益,如果认定被避免名不符实时法律适用的困境。原因在于首先,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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