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很多时候根本无法对公司的发展以及未来的前公司执行致意见,按照致意见进行利润分配。针对第种情形,对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拒绝作出分配决议或者作出决议也不履行的行为和现象,致使小股东的投资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则需要司法在特定条件下的强力介入,在这种情形下受损害的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对于该条法律规定的实权是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方式等等都还未形成决议之间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抽象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分配公司利润的前提条件,该项权利般而言,法律未给予救济空间,救济该项权利仅存在处例外,满足相应前提条件,即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现象时,利益受损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此时该令公司执行致意见,按照致意见进行利润分配......”。
2、“.....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外延较为简单,与其相近似的法学概念较少,此处不做论述。对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的概念界定主要针对其内涵,可以分浅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原稿,需要公司在连续年盈利的情况下,却未向股东分配过利润,此时股东便可主动向股东会提出异议并请求回购自己所持有的这部分股份。股东很多时候根本无法对公司的发展以及未来的前景做出预判,并且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公司完全不分配利润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公司提出该种要求,对于具体比例却没有规定,若公司分配过利润,对该次对于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理解,并不能孤立的理解,应该结合其他法律手段综合理解,以此达到该制度的制定目标。参考文献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法学研究,李建伟公司诉讼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浅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北京法律出版社......”。
3、“.....李建伟公司诉讼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浅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原稿。对于股东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此种权利在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更为合适和全面,但该权利的行使条件比较严苛。股东要行使该项权职权,伪造债权债务关系,以此转移公司财产是股东滥用权利的其他情形。对第点的其他作解释,笔者认为该行为的行为模式或者行为后果应该与前点大同小异,主要是指公司过度提取公积金包括任意公积金这方式,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任意公积金做出具体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大股东都通过采取提高公积金额度的方式来收纳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则需要司法在特定条件下的强力介入,在这种情形下受损害的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对于该条法律规定的实际操作,应该主要分为以下几板块第,该制度的前提是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这是该制度能被法院采取的大背景......”。
4、“.....应该由原告承担。第金,以此来扩展公司规模,也导致不按规定分配利润。第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形式,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具体方式,法院只可能要求公司重新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第是判决的执行情况,对于法院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问题,由于涉及公司自治的范畴,因此法院对此不能做过多干涉,对此法院并无判决之后的强制执行力对于股东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此种权利在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更为合适和全面,但该权利的行使条件比较严苛。股东要行使该项权利,需要公司在连续年盈利的情况下,却未向股东分配过利润,此时股东便可主动向股东会提出异议并请求回购自己所持有的这部分股份。股东很多时候根本无法对公司的发展以及未来的前,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则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浅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原稿。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相关决议的权利实现要有定前提条件......”。
5、“.....虽然该种权利可以撤销股东会的些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决议,但是法律并未强制请求权实现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撤销或者无效次的股东会决议,无法规制股东会的下次决议下下次决议。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种情况,即股东会依照合法程序,做出利润分配决议,但是该种决议在客观上却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诉的前提条件都无法成立,更何论胜诉。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现状公司法解释中权原稿。针对第种情形,即股东会已经通过公司分配利润的提议,且对于具体分配方式比例也达成致意见,此时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仍旧拒绝分配利润的,相关股东则可以向法院提交具体方案,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达成的致意见分配利润,此时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可以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金,以此来扩展公司规模,也导致不按规定分配利润。第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形式......”。
6、“.....法院只可能要求公司重新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第是判决的执行情况,对于法院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问题,由于涉及公司自治的范畴,因此法院对此不能做过多干涉,对此法院并无判决之后的强制执行力,需要公司在连续年盈利的情况下,却未向股东分配过利润,此时股东便可主动向股东会提出异议并请求回购自己所持有的这部分股份。股东很多时候根本无法对公司的发展以及未来的前景做出预判,并且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公司完全不分配利润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公司提出该种要求,对于具体比例却没有规定,若公司分配过利润,对该次股东会形成决议第是判决的执行情况,对于法院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问题,由于涉及公司自治的范畴,因此法院对此不能做过多干涉,对此法院并无判决之后的强制执行力。对于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理解,并不能孤立的理解,应该结合其他法律手段综合理解,以此达到该制度的制定目标。参考文献马俊驹......”。
7、“.....该项请求权实现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撤销或者无效次的股东会决议,无法规制股东会的下次决议下下次决议。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种情况,即股东会依照合法程序,做出利润分配决议,但是该种决议在客观上却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诉的前提条件都无法成立,更何论胜,需要公司在连续年盈利的情况下,却未向股东分配过利润,此时股东便可主动向股东会提出异议并请求回购自己所持有的这部分股份。股东很多时候根本无法对公司的发展以及未来的前景做出预判,并且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公司完全不分配利润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公司提出该种要求,对于具体比例却没有规定,若公司分配过利润,对该次个有效决议,股东不服再拿着相关决议向法院起诉,无决议则无诉权。其是司法介入,司法强制性介入也需要相应前提,即公司内部管理瘫痪失灵。当公司无法有效形成利润分配决议时,股东可以申请司法强制性......”。
8、“.....是部分干预,司法介入干预的主要目的是矫正公司失灵,将公司治理拉回到正常经营轨过高,名义上为发工资,实质上是变相分配利润是运用公司公款购买物资或者服务,但这些物资和服务的主要使用主体为部分股东,并非每个股东均能享受是部分股东利用职权,伪造债权债务关系,以此转移公司财产是股东滥用权利的其他情形。对第点的其他作解释,笔者认为该行为的行为模式或者行为后果应该与前点大同小异十条第十条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保护,主要是分为两个层次,其是坚持公司内部股东自治的原则,这是公司治理的首要前提,即公司的任何事务均先由公司内部股东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召开董事会,由其内部投票表决。在这个层次上,当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时,其需要向法院提交内部决议,即在公司内部必须先形成金,以此来扩展公司规模,也导致不按规定分配利润。第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形式,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具体方式......”。
9、“.....对于法院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问题,由于涉及公司自治的范畴,因此法院对此不能做过多干涉,对此法院并无判决之后的强制执行力利润分配额度不满意的股东依旧不能主张行使该项权利。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相关决议的权利实现要有定前提条件,即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内容以及做出决议的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法律的规定,虽然该种权利可以撤销股东会的些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决议,但是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下次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比例等方面,该北京法律出版社,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法学研究,李建伟公司诉讼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浅析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原稿。对于股东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此种权利在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更为合适和全面,但该权利的行使条件比较严苛。股东要行使该项权前景做出预判......”。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