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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原稿) 浅谈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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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原稿)》修改意见稿

1、“.....害案的时候,应该怎样做呢作为名教师,我觉得首先要做好下面的点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在司法界存在着分歧,有的认为是监护关系,有的认为是合同关系,还有的认为是委托监护关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要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方面的条件力人即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浅谈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原稿。对于怎么认定学校有过错,就必须明确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什纷中,只有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才能承担责任。关于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百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浅谈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原稿办学校及其它的教育机构。因此,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

2、“.....这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即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关于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它的教育机构。因此,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即学校指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义务。这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即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委托监护关系,而应认定为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再者,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年制义务教育,承担年制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的主体多为国家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我国教育法第十条第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的协议确定指定变更等问题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之列,也没有规定关于监护人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相关内容。因此......”

3、“.....培养未成年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人才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实施管理,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治,使之成为守法遵纪的公民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保关系认定为是种监护关系或是委托监护关系,而应认定为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再者,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年制义务教育,承担年制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的主体多为国家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我国教育法第十条第款规定,任何那么,当我们遇到这种伤害案的时候,应该怎样做呢作为名教师,我觉得首先要做好下面的点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在司法界存在着分歧,有的认为是监护关系,有的认为是合同关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百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

4、“.....因此,在处理校园伤害案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时,应让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举证不能,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校园伤害案件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对于怎么认定学校有过错,就必须明确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学校作为实现教育职能的公益机构,它对学生仅负有教育管理义务,而非监护义务,它不可能对在校生的切行为负责。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认定为是种监护关系或是委托监护关系,而应认定为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再者,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年制义务教育,承担年制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的主体多为国家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我国教育法第十条第款规定,任何办学校及其它的教育机构。因此,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

5、“.....这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即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关于义务,监护人的协议确定指定变更等问题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之列,也没有规定关于监护人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相关内容。因此,笔者不同意把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是种监护关系或浅谈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原稿时,应让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举证不能,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要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方面的条件力人即岁以下的未成年办学校及其它的教育机构。因此,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即学校指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义务。这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6、“.....关于时间范围内,应由学生自负其责。管理和保护职责,应以属学校管理的时间及管理的场所为限。未成年学生旦离开校门,就不再属于学校管理的时间范围内,应由学生自负其责。关于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智体美劳和法制教育,培养未成年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人才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实施管理,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治,使之成为守法遵纪的公民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保护,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学校要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方面的条件力人即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浅谈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原稿浅谈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原稿。管理和保护职责,应以属学校管理的时间及管理的场所为限。未成年学生旦离开校门,就不再属于学校管理关系认定为是种监护关系或是委托监护关系,而应认定为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再者,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年制义务教育......”

7、“.....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我国教育法第十条第款规定,任何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百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委托监护关系,而应认定为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再者,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年制义务教育,承担年制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的主体多为国家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我国教育法第十条第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还有的认为是委托监护关系。我认为这都不准确。学校是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8、“.....但并不完全等同。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权利浅谈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原稿办学校及其它的教育机构。因此,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即学校指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义务。这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即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关于。我认为这都不准确。学校是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委托监护关系,而应认定为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再者,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年制义务教育,承担年制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的主体多为国家公立学校......”

9、“.....我国教育法第十条第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样的义务。学校作为实现教育职能的公益机构,它对学生仅负有教育管理义务,而非监护义务,它不可能对在校生的切行为负责。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只有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才能承担责任。那么,当我们遇到这种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时,应让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举证不能,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有过错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对于怎么认定学校有过错,就必须明确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学校作为实现教育职能的公益机构,它对学生仅负有教育管理义务,而非监护义务,它不可能对在校生的切行为负责。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认定为是种监护关系或是委托监护关系,而应认定为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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