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系统中些环节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在输电和涉及电网的部分扔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垄断经营予以法律规制时,应根据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对其业务加以区分进行规制。发电售点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属于可竞争业务。对于这类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应积极映入竞争机制,采取开放性政策,允许各种企业形式多个市场主体参与经营。同时也要排除限制经营之垄断行为。输电环节完全具有自然垄断特性,为了实现规文献王翀,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冲突及协调,政法论丛,陈莉,胡晓爽,效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唯实,熊波,论和谐社会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法制与社会,。电力企业垄断地位的形成及成因分析在自然垄断下,垄断企业具有进行规模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如果垄断企业垄断了市场供给,没有供给的竞争者,因而可当建立协调制度,加强智能和信息方面的交流,另方面,还应当保证这种交流应当建立在各个机构独立判断的基础之上......”。
2、“.....基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可以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待定事项享有专有管辖权,作为例外,此种专有的管辖权可以豁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所谓的特定事电力改革机制下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原稿监管机构来完成。结束语综上所述,在经济腾飞的国际形势下,对于电力企业体制改革之反垄断法规制,应区分垄断业务和竞争业务,既要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又要兼顾规模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的反垄断价值目标。参考文献王翀,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冲突及协调,政法论丛,陈莉,胡晓爽,效率反垄断法行为,两者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共同构建有效竞争的法律环境。建立行业立法对反垄断法的遵循虽然电力行业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开放市场竞争的领域,电力行业的行为依然不能超越反垄断法。虽然我国电力市场结构改革的初步完成,引入竞争的发售电环节的经济型监管成为电力行业监管的基本取向......”。
3、“.....其程序的进行与权力的形式均必须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基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可以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待定事项享有专有管辖权,作为例外,此种专有的管辖权可以豁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所谓的特定事项是指那些反垄断法未作出般规定的特殊行业问题,如电价的制定和审核问题,应交由电经营。同时也要排除限制经营之垄断行为。输电环节完全具有自然垄断特性,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通常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企业垄断经营,反垄断法应对此合法垄断本身给予保护或称豁免。但在,这并非意味着这类企业的所有行为不受法律规制,相反这类企业的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垄断经营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样受反垄断在可竞争的领域反垄断法应得到广泛的适用。本文主要是对电力企业垄断地位的形成及成因电力机制改革下反垄断价值目标的界定国际环境下如何应用反垄断深化电力企业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规制与政府管制的协调进行分析论述......”。
4、“.....推动其发展。如前所述,电力企业的业务并非完全属于自然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法规制与政府管制的协调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化和放松管制来完成,但是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也为些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因此,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相互协调配合变得非常必要。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化领域,而行业立法具体规制行业内的限制竞争电力企业这种公用企业从自然垄断到开放竞争,在技术上已不存在障碍,政府所要做的,是推动这转变的步伐,逐步放松政府管制,让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实现公用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反垄断。在电力产业发展中,电力系统中些环节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在输电和涉及电网的部分扔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
5、“.....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应该是应得到广泛的适用。本文主要是对电力企业垄断地位的形成及成因电力机制改革下反垄断价值目标的界定国际环境下如何应用反垄断深化电力企业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规制与政府管制的协调进行分析论述,希望能够更好地促进电力企业的改革,推动其发展。电力企业这种公用企业从自然垄断到开放竞争,在技术上已不存在障碍,政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管应于竞争的引入范围和竞争强度相适应,以最大程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电力监管结构与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协调为保证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威性,同时发挥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原则上可以由两者共同管辖电力企业存在的垄断问题。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电力监管结构法的规制......”。
6、“.....但是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也为些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因此,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相互协调配合变得非常必要。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化领域,而行业立法具体规制行业内的限制竞争监管机构来完成。结束语综上所述,在经济腾飞的国际形势下,对于电力企业体制改革之反垄断法规制,应区分垄断业务和竞争业务,既要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又要兼顾规模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的反垄断价值目标。参考文献王翀,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冲突及协调,政法论丛,陈莉,胡晓爽,效率反垄断法场机制的作用。电力监管结构与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协调为保证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威性,同时发挥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原则上可以由两者共同管辖电力企业存在的垄断问题。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电力监管结构应当建立协调制度,加强智能和信息方面的交流,另方面......”。
7、“.....电力改革机制下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原稿。严格的政府管制并没取得预期效果,公用企业效率低下漠视消费者权益凭借垄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成为各国公用企业的通病。传统管制理论在规避市场失灵的同时却无法解决管制失灵的现象。政府管制的改革和反垄断,犹如硬币的正反两监管机构来完成。结束语综上所述,在经济腾飞的国际形势下,对于电力企业体制改革之反垄断法规制,应区分垄断业务和竞争业务,既要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又要兼顾规模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的反垄断价值目标。参考文献王翀,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冲突及协调,政法论丛,陈莉,胡晓爽,效率反垄断法并没取得预期效果,公用企业效率低下漠视消费者权益凭借垄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成为各国公用企业的通病。传统管制理论在规避市场失灵的同时却无法解决管制失灵的现象。政府管制的改革和反垄断......”。
8、“.....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放松管制来完成,但是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也为些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因此,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相互协调配合变得非常必要。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化领域,而行业立法具体规制行业内的限制竞争行为,两者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共同构建有效竞争的法律环境。建立行业立法对反垄断法府所要做的,是推动这转变的步伐,逐步放松政府管制,让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实现公用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反垄断。在电力产业发展中,电力系统中些环节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在输电和涉及电网的部分扔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而在发电和售电环节则是非自然垄断的,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严格的政府管法的规制。反垄断法规制与政府管制的协调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化和放松管制来完成......”。
9、“.....也为些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因此,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相互协调配合变得非常必要。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化领域,而行业立法具体规制行业内的限制竞争的价值目标,唯实,熊波,论和谐社会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法制与社会,。摘要基于自然垄断的特性,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直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畴,不受垄断法的审查,直接由政府加以管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传统的电力产业链被区分为竞争环节和自然垄断环节,在可竞争的领域反垄断法各个机构独立判断的基础之上,其程序的进行与权力的形式均必须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基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可以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待定事项享有专有管辖权,作为例外,此种专有的管辖权可以豁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所谓的特定事项是指那些反垄断法未作出般规定的特殊行业问题,如电价的制定和审核问题,应交由电,而在发电和售电环节则是非自然垄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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