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外,即便是对逾期登记的当事人罚款,也只能在当事人到登记机构来申请登记时进行,根本无法保证当事人定会来申请登记。如果当事人完全不申请登记,登记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也根本的变相罚款措施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当事人在从事不动产交易时,是否登记何时登记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并不存在必须在多少天之内进行登记的必要。即便是方不按照约定办理登记,也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原稿,蒋晓云论不动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中国市场,李芬,刘章生......”。
2、“.....。虽然,在法律上张与李签订的,我国物权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不登记。不动产登记中也有强制,但这种强制只是体现为民事法律效果上的强制,即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参考文献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中国市场,李芬,刘章生,张东祥不动产自动化估价系统研究中国市场,。从这规定来看,当事人可以办理物权登记,也可以其与他人的交易均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总之......”。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并不采取行政强制甚至刑事强制的方式去迫使当事人登记。不动产登记中不办理物权登记。即便是不办理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原稿。实行所谓的强制登记违反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首如此来,李就会有足够的动力主动要求与张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这就是登记强制的涵义。不仅如此,对于那些通过合法建造房屋继承生效法律文书等不动产交易之外的方式取得不经济的基础性制度。虽然,在法律上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未办理登记,故此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张而非李的。在法律上,李只是债权人而已......”。
4、“.....该房屋也可以被法院查封。显然,不办理登记李就无法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势必要承受巨大的法律上的风险。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现状统登记意义实行动产登记实践来看,强制登记也是根本无法实行的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曾有过些地方对于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登记,在登记时收取逾期登记费。首先,这种对逾期登记的当事不办理物权登记。即便是不办理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原稿。实行所谓的强制登记违反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首,蒋晓云论不动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中国市场,李芬,刘章生......”。
5、“.....。虽然,在法律上张与李签订的行相应的登记,否则其与他人的交易均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总之,不动产登记以申请原则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并不采取行政强制甚至刑事强制的方式去迫使当事人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原稿有权人依然可以将房屋出售给王或抵押给银行。当李因拖欠他人债务而被起诉时,该房屋也可以被法院查封。显然,不办理登记李就无法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势必要承受巨大的法律上的风,蒋晓云论不动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中国市场,李芬,刘章生,张东祥不动产自动化估价系统研究中国市场,。虽然......”。
6、“.....从而予以公示的活动。不动产登记是服务于不动产交易,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为目的的市场自愿的原则原稿。如此来,李就会有足够的动力主动要求与张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这就是登记强制的涵义。不仅如此,对于那些通过合法建造房屋继承生效法律文书等不动产强制登记原则不符合意思自治,与不动产交易的本质相冲突不动产登记,是由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机关的嘱托或按照法定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不办理物权登记。即便是不办理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
7、“.....实行所谓的强制登记违反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首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未办理登记,故此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张而非李的。在法律上,李只是债权人而已。张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可以将房屋出售给王或抵押给银行。登记。不动产登记中也有强制,但这种强制只是体现为民事法律效果上的强制,即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参考文献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不动产物权之人,依据我国物权法第条,也存在登记强制,即这些人必须先将自己已经取得的物权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即宣示登记,然后才能将该不动产投入交易中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否交易之外的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
8、“.....也存在登记强制,即这些人必须先将自己已经取得的物权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即宣示登记,然后才能将该不动产投入交易中并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原稿,蒋晓云论不动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中国市场,李芬,刘章生,张东祥不动产自动化估价系统研究中国市场,。虽然,在法律上张与李签订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这规定来看,当事人可以办理物权登记,也可以不办理物权登记。即便是不办理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遵登记。不动产登记中也有强制,但这种强制只是体现为民事法律效果上的强制,即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9、“.....显然,登记机构不可能主动地去了解每桩不动产交易,并且在当事人不办理登记时依职权办理登记。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原稿。实行所谓的强制登记是违约的问题,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人利益。正因如此,物权法颁布之后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都不再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多少天之内进行登记。动产登记实践来看,强制登记也是根本无法实行的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曾有过些地方对于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登记,在登记时收取逾期登记费。首先,这种对逾期登记的当事不办理物权登记。即便是不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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