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很可能会导致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因合同法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对此,本文认为,军工企业必须在切实履行好自身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履行其作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军工企发展机遇的同时,面对的国内国际市场环境的冲击越来越严峻。转型后如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作为央企的军工企业的经营而言,无疑是个难题。保险,作为现代企业抵御和转移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的重要方式,对于军工企业而言,其重要性亦越来越突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保险合同,对于以研发‚高精尖‛产品为核心竞争力的军工企业而言,无疑是其转移经营过程中风险的重要方式。军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合同保险的保险费率,因所涉及的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所承保的标的物的价值和风险程度,保险人在市场上往往缺少可供参考的数据,导致军工企业与保险人相比,具有定的信息上的优势。因此,军工企业在投保的时候如何与保险人商定保险费率......”。
2、“.....是军工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军工企业保险合同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付子晴论文原稿。‚军工断‛,保险公司对此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军工产品的价值往往巨大,不同于般企业的财产。以前述‚鑫诺‛号为例,其造价估价即为亿人民币。‚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事业部财务管理初探‛,载财政监督年第期。保险法学第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人保国内独揽鑫诺号保险在轨测试成核赔关键‛,世纪经济报道,年月日,第版。‚我国航天保险制度的法律分析‛,载上海保险年第期军工企业保险合同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付子晴论文原稿履行其作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军工企业的保密义务事关国家安危,其所从事的切法律行为,都不得与国家利益相抵触。因此,军工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必须是履行好保密义务。其次才是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从双方当事人的视角而言,军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其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而且......”。
3、“.....如果因为涉及国家秘密而无法告知保险人的,军工企业在应当常规武器的需求也必然会随之减少。因此,极其有限的‚市场‛决定了我国的军工产品极易受到国家政策国际局势等因素的影响。其次,军工企业涉及国家的安全秘密,军工行业具有普遍的保密性的特征。而般的企业所涉及的秘密主要为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与军工企业所涉及的事关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相比,其所面临的管控强度和泄密后的危险程度都不如后者。最后,军工企业对于所投保的财产的风险的知悉程诺‛号为例,其造价估价即为亿人民币。方面,从保险法的角度而言,若履行告知义务不当,则可能导致合同被解除甚至保险费也可能得不到返还。另方面,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若泄漏了国家秘密,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暂且不论,即使是民事责任方面,也很可能会导致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因合同法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对此,本文认为......”。
4、“.....无疑是其转移经营过程中风险的重要方式。军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成败,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存亡,还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其战略意义往往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军工企业以保险的方式将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转移出去,对于实现其发生事故时的损失的弥补和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防利益人民利益的损失,意义重大。然而,军工企业有其自况。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得解除合同,且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军工企业自身而言,必须严格管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信息的沟通和处理问题,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工作,每步都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迹可循‛,当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军工企业保险合同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付子的特殊性......”。
5、“.....首先,就其经营所面临的风险而言,军工企业比般的企业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且其面临的风险也比般的企业更为特殊。以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为例,我国的军工产品面对的是个特殊的‚政府加市场‛的环境,和平时期和战争年代相比,国家对于般的武器的需求量有着天壤之别。同时,随着国家裁军政策的施行,方面,从保险法的角度而言,若履行告知义务不当,则可能导致合同被解除甚至保险费也可能得不到返还。另方面,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若泄漏了国家秘密,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暂且不论,即使是民事责任方面,也很可能会导致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因合同法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对此,本文认为,军工企业必须在切实履行好自身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履行其作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军工企以与保险人订立政策性保险,寻求国家和政府的支持。针对上述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军工企业最需要的是提高的是自身的证据风险的能力......”。
6、“.....为了提升自身应对上述纠纷的证据风险能力,军工企业应当从内部控制的出发,加强合同管理和合同风险管控能力。军工企业保险合同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付子晴论文原稿解决措施如前所述,军工企业在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和合同保险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与般企业不同的问题。针对前述问题,本文将结合现行民商法的规定,希望能有助于实现军工企业订立财产保险和合同保险合同的目的的最大化。关于军工企业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当说,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如何寻找好军工企业自身的保密义务和作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者之间的平衡问题,是军工企业最难把握的部分。保,尤其是对于军工类高科技财产,完全不同于般企业投保的财产。在般的财产保险中,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占优势地位的往往是保险公司。但是对于军工类产品,因其严格的保密性,市场上的相关数据极其有限......”。
7、“.....完全不如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军工企业。由其是在风险发生并造成损害的时候,对于其致损原因的分析和判断的能力,几乎由军工企业所‚的特殊性,其在经营过程中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亦与般的企业订立的财产保险和合同保险有较大的差异。首先,就其经营所面临的风险而言,军工企业比般的企业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且其面临的风险也比般的企业更为特殊。以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为例,我国的军工产品面对的是个特殊的‚政府加市场‛的环境,和平时期和战争年代相比,国家对于般的武器的需求量有着天壤之别。同时,随着国家裁军政策的施行,履行其作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军工企业的保密义务事关国家安危,其所从事的切法律行为,都不得与国家利益相抵触。因此,军工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必须是履行好保密义务。其次才是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从双方当事人的视角而言,军工企业作为投保人......”。
8、“.....而且,对于影响承保和保险费率的事项,如果因为涉及国家秘密而无法告知保险人的,军工企业在应当占优势地位的往往是保险公司。但是对于军工类产品,因其严格的保密性,市场上的相关数据极其有限,保险公司对于所承保的财产及其风险的知悉程度,完全不如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军工企业。由其是在风险发生并造成损害的时候,对于其致损原因的分析和判断的能力,几乎由军工企业所‚垄断‛,保险公司对此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军工产品的价值往往巨大,不同于般企业的财产。以前述‚军工企业保险合同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付子晴论文原稿预防和解决措施如前所述,军工企业在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和合同保险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与般企业不同的问题。针对前述问题,本文将结合现行民商法的规定,希望能有助于实现军工企业订立财产保险和合同保险合同的目的的最大化。关于军工企业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当说,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
9、“.....是军工企业最难把握的部履行其作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军工企业的保密义务事关国家安危,其所从事的切法律行为,都不得与国家利益相抵触。因此,军工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必须是履行好保密义务。其次才是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从双方当事人的视角而言,军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其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而且,对于影响承保和保险费率的事项,如果因为涉及国家秘密而无法告知保险人的,军工企业在应当量减少和弥补所遭受的损失。同时,对于因履行上述义务所支付的费用,虽然保险法规定由保险人承担,但在订立合同时,军工企业仍然有必要对于该类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保险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同时,因保险标的的数额往往巨大,签订般的商业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旦发生理赔,其赔偿数额往往有限。对此,军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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