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日后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第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村委会同意备案登记意见集体土地合同篇摘要文章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相关内容,简要分析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原则。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房屋建造的基础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款,第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种共同关系而对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般认定无效。但第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的违约金。十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十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双方协商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本合同式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情况。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第条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第条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并转让。第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第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仟元整给甲方第条特别约定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第条陈述和承诺条款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关于集体土地合同合集篇范本。第条本合同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日期集体土地合同篇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甲方将关于集体土地合同合集篇范本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与原买卖标的致其,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案情简介年月,原告潘反诉被告与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份,双方约定原告潘缴纳集资建房款元,选定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农民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近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因为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买卖价格,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有的主张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主张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另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第,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