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出现的种情形。如今,人民检察院已经基本不再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如果继续沿用上述规定的监督范围,那么人民监督员制度无疑就会成为种其他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对于这样的权力实属缺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必要。经验告诉我们管得越多就等于什么都管不了,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至监督审查追诉很可能导致人民监督员什么都监督不了。而且将监督范围如此扩大,人民监督员对许多情形都缺乏必要的发现机制,就如之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出现的种情形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发现机制,其中很多情形都缺乏实际操作性,扩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学界也有相应的讨论,其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再仅限于种案件类型或是办案阶段......”。
2、“.....但应当针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另种观点则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活动,包括提起公诉与不提起公诉,并将由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察院针对所有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个非常重要的特点,这就是民主性,该特点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任期提出了要求,可以说,以适当的方式选任出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并能充分行使监督权的人民监督员,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顺利有效运行的核心新刑诉法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参考版新刑诉法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参考版。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的范围重构监察法的出台以及新修订刑诉法的通过新刑诉法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参考版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路中州学刊,肖萍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及其启示上海大学学报,卞建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3、“.....陈卫东,孙皓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调研报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徐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广安模式当代法学,高飞,尹治湘日本检察审查会制监督。果真如此,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不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反而会成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背书。因此,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至监督审查追诉方面的职权不仅没有必要,也缺乏实际操作性。第种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限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活动的设想虽然很好地承接了之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的范围,但如此并不能完全发挥人民监督员应有之作用。方面,将监督范围仅仅限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活动过于狭隘,这无可避报,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及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陈卫东,孙皓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调研报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徐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广安模式当代法学,高飞......”。
4、“.....作者刘青松单位川大学。参考文献陈卫东,胡晴晴,崔永存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法学,高飞国家监察不了,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至监督审查追诉很可能导致人民监督员什么都监督不了。而且将监督范围如此扩大,人民监督员对许多情形都缺乏必要的发现机制,就如之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出现的种情形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发现机制,其中很多情形都缺乏实际操作性,扩大至上述的监督范围也可能重蹈覆辙。该学界学者也认识到了这样的问题,并提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限于存在较大争任期提出了要求,可以说,以适当的方式选任出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并能充分行使监督权的人民监督员,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顺利有效运行的核心。另种观点则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活动,包括提起公诉与不提起公诉......”。
5、“.....笔者认为上诉两种观点皆存在定的局限性,第种设想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追诉方面的职权都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议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确实,这可以过滤掉大部分案件,减轻人民监督员不必要的负担,又使人民检察院可以得到更大范围的监督。但是这也带来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与社会影响较大究竟应当如何予以判断,以及应当由谁进行判断。首先人民监督员的性质决定人民监督员并不会常驻人民检察院,因此,判断主体不可能是人民监督员,那么这种判断无疑又回到了人民检察院,在判断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其结果就是人民检察院挑拣案件由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的范围重构监察法的出台以及新修订刑诉法的通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最大的冲击就是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已经不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条,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出现的种情形......”。
6、“.....人民检察院已经基本不再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如果继续沿用上述规定的监督范围,那么人民监督员制度无疑就会成为种制度不仅不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反而会成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背书。因此,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至监督审查追诉方面的职权不仅没有必要,也缺乏实际操作性。第种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限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活动的设想虽然很好地承接了之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的范围,但如此并不能完全发挥人民监督员应有之作用。方面,将监督范围仅仅限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活动过于狭隘,这无可避免地需要解决个问题,检察机与可操作性。人民监督员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检察机关的部分权力缺乏必要的外部制约与监督,例如监察体制改革前,人民检察院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进行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行为的权力都是缺乏必要外部制约与监督的。而监察体制改革后......”。
7、“.....对于这样的权力实属缺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必要。经验告诉我们管得越多就等于什么都管不了,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免地需要解决个问题,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活动与般犯罪的起诉活动有何实质性的区别,因此需要对职务犯罪的起诉活动进行专门的监督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区别并不存在。另方面,将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提起公诉的活动也纳入监督范围缺乏必要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并不具有终局性,其仍然需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制约,实属缺乏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必要。笔者认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当设臵为人民检议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确实,这可以过滤掉大部分案件,减轻人民监督员不必要的负担,又使人民检察院可以得到更大范围的监督。但是这也带来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与社会影响较大究竟应当如何予以判断,以及应当由谁进行判断。首先人民监督员的性质决定人民监督员并不会常驻人民检察院......”。
8、“.....判断主体不可能是人民监督员,那么这种判断无疑又回到了人民检察院,在判断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其结果就是人民检察院挑拣案件由人民监督员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路中州学刊,肖萍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及其启示上海大学学报,卞建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及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陈卫东,孙皓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调研报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徐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广安模式当代法学,高飞,尹治湘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实属缺乏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必要。笔者认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当设臵为人民检察院针对所有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参考文献陈卫东,胡晴晴,崔永存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法学,高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路中州学刊,肖萍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及其启示上海大学学报......”。
9、“.....因此需要对职务犯罪的起诉活动进行专门的监督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区别并不存在。另方面,将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提起公诉的活动也纳入监督范围缺乏必要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并不具有终局性,其仍然需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制约,实属缺乏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必要。笔者认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当设臵为人民检察院针对所有案件的不起诉决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路中州学刊,肖萍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及其启示上海大学学报,卞建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及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陈卫东,孙皓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调研报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徐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广安模式当代法学,高飞,尹治湘日本检察审查会制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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