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律师审定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
2、“.....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手续。第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律师审定。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
3、“.....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第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手续。第条甲乙双方商定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律师审定。第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
5、“.....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律师审定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
6、“.....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逾期天后,乙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第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
7、“.....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手续。第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8、“.....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律师审定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手续......”。
9、“.....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第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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