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法院再行审理,法院也不得就已裁判的诉讼标的再次进行审判后诉法院要受前诉法院裁判的拘束,不能作出与前诉判决相矛盾的判决。既判力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法的稳定性,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如果确定的终局判决可以被随意推翻,那么,程序的稳定性就无法得到保障,还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社会关系的不稳定,法律的秩序价值无法实现。不少法院由此也特别推崇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特别强调生效判决值,而应当尽可能地追求和实现效率价值,徒有公正价值没有效率价值或者不能兼顾效率价值的民事诉讼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制度。在申请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上,我们也应当贯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申请再审难的个重要表现就是该及时再审的不能及时再审甚至长期拖着不审,严重影响了诉讼的效率价值的实现,在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
2、“.....保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既要保障再审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又要保障再审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审理。尽管再审案件大多比较疑难复杂,甚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比较尖锐,法院也应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只要具备这些再审事由,法院就应当裁定再审,而不必考虑实体判决有没有,是否应当进行改判。换言之,只要存在程序上的严重瑕疵,即使实体是公正的,法院也应当裁定再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方面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另方面由于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不具体不明确,导致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时,比较多地考虑实体是否有。裁判确有了,才裁定再审若实体没有,即使有程序上的瑕疵甚至是比较严重的瑕疵,也不定能够进入再审程序。新民事诉讼法实诉信访......”。
3、“.....促进社会的和谐。注释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日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南图书出版公司,日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南图书出版公司,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当事人的申请再审难现象的存在,表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当事人渴望再审的迫切愿望同法院强调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做法之间还存在定的矛盾和冲突,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尊重和保障还不够。为什么会存在申请再审难的现象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内在原因,实际上也是涉诉信访多的背后真正原因。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民法学网友投稿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民法学网友投稿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该条所规定的种法定事由都是属于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情形。除此之外,现实中当然还存在些其他事由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然而......”。
4、“.....进而严重影响判决正当性的具体事由作为再审的事由。例如,原作出判决的审判组织是不合法的当事人的辩论权被剥夺的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是伪造的判决以其他法院的判决等为基础,而这些判决被撤销的法院没有行使释明权而导致当事人不能获得平等审理或者不能充分行使证明权的。此外,这种法定事由本身不太具体明确,有时难以操作。这就导致在诉讼实务中,法院借口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率,是指在对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进行选择时,应将公正作为民事诉讼的优先选择和实现的价值。只有在公正价值得到确立和实现的前提下,才能确立和实现诉讼的效率价值。效率价值的追求和实现,不能限制和阻碍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同时,民事诉讼制度在追求和实现公正价值时,不能忽视放弃诉讼的效率价值,而应当尽可能地追求和实现效率价值......”。
5、“.....在申请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上,我们也应当贯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申请再审难的个重要表现就是该及时再审的不能及时再审甚至长期拖着不审,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决的稳定性。些法院认为,裁判生效以后就不能随便改,否则会破坏裁判的稳定性,导致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能够不启动再审程序的,法院尽量不启动再审程序生效裁判可改可不改的,法院尽量不改。第,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方面的原因。再审程序是个救济程序,申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否则,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即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也不会启动再审程序。根据年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6、“.....在该法第百十条第款所列的申请再审的项再审事由中,有半是与程序有关的再审事由。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只要具备这些再审事由,法院就应当裁定再审,而不必考虑实体判决有没有,是否应当进行改判。换言之,只要存在程序上的严重瑕疵,即使实体是公正的,法院也应当裁定再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当然,对于涉诉信访,我们不能采取堵的方法,而应当采取疏导的方法,特别是要从源头上抓起,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规范司法行为,通过诉讼程序......”。
7、“.....让当事人真正信赖司法。在涉诉信访中,比较多的是对生效裁判的不满而进行信访,其直接原因之就在于申请再审太难,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当事人只好走信访的道路。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是项系统工程,牵涉从受理到审判再到执行等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笔者着重从申请再审难的角度探讨涉诉信访多的原因,并从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角度探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另方面由于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不具体不明确,导致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时,比较多地考虑实体是否有。裁判确有了,才裁定再审若实体没有,即使有程序上的瑕疵甚至是比较严重的瑕疵,也不定能够进入再审程序。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在对待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环节上,法院应当转变观念,重视程序公正,法院裁定再审,并不定要以实体不公正为标准......”。
8、“.....第,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和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也是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通常的民事诉讼中,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做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所谓公正优先兼顾第,法院在观念上的原因。终局性的判决旦确定以后,就具有既判力。判决的既判力要求不管判决有无瑕疵,当事人及法院都要受到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另行争执或裁判。具体来说,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判的诉讼标的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行审理,法院也不得就已裁判的诉讼标的再次进行审判后诉法院要受前诉法院裁判的拘束,不能作出与前诉判决相矛盾的判决。既判力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法的稳定性,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如果确定的终局判决可以被随意推翻,那么,程序的稳定性就无法得到保障,还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社会关系的不稳定,法律的秩序价值无法实现。不少法院由此也特别推崇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9、“.....该条所规定的种法定事由都是属于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情形。除此之外,现实中当然还存在些其他事由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然而,年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将这些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实现,进而严重影响判决正当性的具体事由作为再审的事由。例如,原作出判决的审判组织是不合法的当事人的辩论权被剥夺的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是伪造的判决以其他法院的判决等为基础,而这些判决被撤销的法院没有行使释明权而导致当事人不能获得平等审理或者不能充分行使证明权的。此外,这种法定事由本身不太具体明确,有时难以操作。这就导致在诉讼实务中,法院借口们应当以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保障为指导理念。再审程序是保障公正审判请求权实现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是对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这宪法权利的落实与体现。如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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