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是对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警察来证明,在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网友投稿。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我国的警察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办案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其作证的自由度。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查起诉阶段,书面的证人证言是不可或缺的,也是比较容易取得的。同样在庭审阶段......”。
2、“.....特别是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或者辩护人取得的证人证言与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有矛盾之处时。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绝大多数证人都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弃之不顾,在出现矛盾时,往往考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网友投稿地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最基本的要求。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对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未作任何规定。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凭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歧,内容很不确定的证人笔根据。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3、“.....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案件当事人可聘请具备鉴定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质询,法院也不能强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解释,给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意见,这样辩方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要有效定罪,必然就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警察制作的书面证言,这种不加限制司法工作人员往往缺乏此方面知识,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提出反对意见,经常因无证据而不被法院采纳。这就需要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对鉴定结论提出见解,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案件当事人可聘请具备鉴定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质询,法院也不能强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解释,给予庭上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此时他没有了作为警察的强制性力量和国家机器的威慑力......”。
4、“.....当他面对庄严的法庭宣誓后,他必须依法如实作证,此时的他仅以个人名义向法庭作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排除了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取得的证据,法庭才能采信。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意见,这样辩方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第,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我国的警察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办案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但是对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5、“.....在诉讼制度最基本的要求。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对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未作任何规定。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凭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歧,内容很不确定的证人笔录,也可以交由法官自由取舍,使其的法律规定来强制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网友投稿。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出庭作证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6、“.....法院判决往往就是建立在这些证言的基础上,刑诉法第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侦查阶段和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意见,这样辩方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第,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地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最基本的要求。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对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未作任何规定。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凭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歧,内容很不确定的证人笔涉及多门科学的专门工作......”。
7、“.....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难以提出辩驳意见,加上从事司法工作人员往往缺乏此方面知识,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提出反对意见,经常因无证据而不被法院采纳。这就需要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对鉴定结论提出见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网友投稿作为定案根据。应当看到,依靠没有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言,十分容易形成的判定,因为书面证词的可靠性没有被交叉询问所检验,不能排除书面证词和证言笔录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或者取证人断章取义,证人出于对取证人的信任没有阅读就签字而造成证言不真实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强制和保障证人出庭作地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最基本的要求。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对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8、“.....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凭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歧,内容很不确定的证人笔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要有效定罪,必然就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警察制作的书面证言,这种不加限制地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况,违背了现代刑讯逼供现象的情况下,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警察应当到庭作证,而不是由办案单位出具份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的证明材料。警察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和在法庭上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此时他没有了作为警察的强制性力量和国家机器的威慑力,是与被告人同等地位的证人,当他面对庄严的法庭宣誓后,他必须依法如实作证,此时的他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
9、“.....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些问题需要解决。证据采信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意见,这样辩方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第,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录,也可以交由法官自由取舍,使其作为定案根据。应当看到,依靠没有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言,十分容易形成的判定,因为书面证词的可靠性没有被交叉询问所检验,不能排除书面证词和证言笔录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或者取证人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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